西祠网友不与水合作:“合理怀疑权”的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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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0:20 《足球》报 | |
暂且不论足协是否有封杀《足球》报的权利,也不论此举是否侵犯了公众知情权,我觉得有必要从足协判定为失实报道本身的真实性的标准来探讨记者的“合理怀疑权”。 相信大家都应该记得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购车一案。香港媒体认为他提前购车是为了避税,但是也没有任何真凭实据,仅仅是一个“合理猜测”,一个合理的怀疑。而梁锦松因为无法出面解释,以两倍于税额的资金捐赠公益事业以明心迹,但是最终仍无法解决 从云南红塔、上海中远等国有资产为背景的俱乐部退出,加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谓“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的规定,《足球》报得出“国有企业应将足球完全剥离”这个结论,属于人们对“权力等社会稀缺资源所能拥有的底线权利”,因此报道并无失实的嫌疑。 但是这种“合理怀疑权”不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对于拥有一定权利的人物或者机关进行的怀疑不能是恶意的,并且不能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但是《足球》报的报道显然不在这个范围,国资委这样的政府机关和足球俱乐部所代表的国有资产的一举一动,都是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媒体有监督的权利。 作为社会这艘大船上的领航员,记者作为嗅觉最灵敏的那一群人,必须对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分析判断的能力,国外很多知名时事评论员也是基于自己对现有形势的判断作出分析,他们的分析往往还成为政府制订政策的依据。合理怀疑或者说合理分析的能力是职业要求他们具备的基本素质。那么这种素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已经以法规的形式保障记者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已经很好地保障了媒体记者的舆论监督。但是从足协封杀《足球》报的事件可以看出,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记者的“无过错怀疑权”予以确立是非常必要的。 (西祠网友不与水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