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周报:律师的法律阐述 中国足协身份亟待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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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06:02 足球周报 | |
记者宋朝燕报道今年1月7日,广州《足球》刊登的一篇《“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引发了轩然大波,中国足协认为此报道失实,要求《足球》道歉,并采取了强硬措施限制《足球》记者的采访活动。《足球》总编谢弈随后进行了反驳,并提出中国足协的做法是对新闻自由权的侵犯。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于是,本报记者特意邀请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的讷建宏、王鹏、肖本春、单崇岳律师,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阐述。足协无权认定失实 对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上的标准。从新闻报道的性质看所谓真实,就是要求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一般说来,新闻报道只要如实地报道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就做到了真实性。 从法律上讲,要对新闻报道属实和失实进行认定只能是有权国家机关,包括有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此外,认定新闻报道失实并不一定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新闻报道失实还必须符合法定的侵权要件,经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中国足协作为民事主体,有权利主张报道失实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无权利从法律上认定广州《足球》的报道失实,但可以就此事阐明自己的立场,上诉法院,由司法机关作出鉴定。禁令属于超越职权 我国《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合法延伸和体现,采访资格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 《体育法》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的违犯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由此可见,中国足协由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是有限度的。而新闻采访权不在其干涉和处罚的范围内。否则,在法律上只能认为是超越职权,而使其处罚行为违法和无效。当然不欢迎和不办采访证,虽然现行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但是从实质看就是对宪法保护的新闻自由权和采访权的限制和剥夺。中国足协无权对《足球》进行处罚。《足球》报道确有疑点 中国足球目前是否属于“不良资产”,作为媒体有权利展开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不能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明确报道“国监委已将中国足球列为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因而明确地指示国有企业应将其完全剥离”,否则,即可能构成报道失实。《足球》刊登的《“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中,没有明确的指出关于“‘国资委已把中国足球列为‘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的文件出处,也没有刊登透露上述信息的被采访者的姓名,文中多处是撰文者的分析,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最后双方诉诸法律,《足球》必须澄清新闻来源,由司法机关根据证据作出鉴定。足协两次声明有矛盾 中国足协的第一次声明中明确用了“取消”字眼,根据律师的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有违反法律之处。 中国足协的第二次声明与第一次声明是矛盾的,所以其实质上并不是对其第一次声明的解释,而是对第一次声明的否认。由此可见,中国足协对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权限没有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会出现两次相互矛盾的声明。 对于本次事件,若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和解或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那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澄清事实、分清是非,使该事件得到最终有效地解决。进一步的法律思考 此次事件之关键是,涉及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及广州《足球》是否报道失实并侵犯了中国足协的合法利益。如果广州《足球》诉中国足协处罚违法,中国足协又被认定为适格的被诉行政主体,那么将通过行政诉讼对中国足协的行为予以认定。反之,若中国足协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那么,其根本没有权利对《足球》作出有关的处罚决定,其行为是违法和无效的。若中国足协诉广州《足球》,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