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报:关于国际足联处罚力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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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0:44 中体在线-中国体育报 | |
媒体评论: 国际足联“封杀”力帆的原因是,力帆上半年单方面撕毁与瑞士“外援”菲利浦的合同,国际足联接到菲利浦的诉状后判定:停止力帆12个月的球员引进资格。 菲利浦事后一直表示要把力帆告上国际足联,可力帆认为解除与菲利浦的合同是符合 对于这件事,力帆俱乐部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一方面咨询各方面专家,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另一方面也已经和菲利普本人取得了联系,同他就赔偿金的问题进行谈判。对于打官司的前景,力帆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相信国际足联的禁令肯定能取消,对此我们志在必得。”———《新闻晚报》 本版观点:哪个法更大 “屋漏偏逢连夜雨”,力帆队这边刚刚置脸面于不顾而争输冲超未果,那边又遭到国际足联的处罚,真是到了喝凉水都塞牙的份儿上了。 说来这件事力帆也挺冤的,找了个水货球员过来怎么办?打假呗,可是打假打假怎么反倒打出错来了?这事搁谁头上也想不通啊。特别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报道中“力帆认为解除与菲利浦的合同是符合中国足协相关政策的”,也就是说力帆没做违法的事。 那为什么国际足联还要处罚力帆呢,应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力帆把中国足协的相关政策理解错了,一种是中国足协的相关政策是与国际足联的规章相违背的。在这里可能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中国足协的政策与国际足联的政策相违背了,怎么办?看看下面引用的一段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足球行业里,国际足联的法规肯定是对各会员协会的法规制定有指导意义的,国际足联的法规就是足球的“宪法”,而中国足协的“地方性法规”是不能与之相抵触的,而至少在力帆的这一个案例中,我们已经发现了足协与国际足联法规的不协调,所以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不是力帆到底能否打赢这场官司。 如果这个官司最终是以力帆与那个水货球员的和解而告终的话,也许没有多少人会较真这件事到底是因为什么发生,不过希望中国足协能较个真,把自己的政策都拿出来看看,是不是还有类似这样的“地方法”抵触“宪法”的地方,否则以后这样的麻烦还会找到某个中国俱乐部,甚至中国足协。穆暮(来源:中国体育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