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硬性规定扯辽足后腿 短期股权转让“泡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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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0:59 时代商报 | |
对照足协出台的《关于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规定》,辽足此番转让受阻主要是被《规定》中的三条扯住了后腿。 在这份规定的第四章“主要产权转让或全部产权转让”中第五、六条写明,中超俱乐部进行主要产权或全部产权转让时,俱乐部及受让方必须同时向中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随后的第七、八、九条内容则彻底让辽足尽快转让的目的落空。 第七条:中超委员会在接到中超俱乐部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和受让方接受俱乐部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的全部文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如果不被确认,予以退回。如被确认,从第四个工作日内起,由中超委员会向各中超、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或社会相关方面发布该产权转让申请的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 第八条:在公告期,转让方被提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必须在公告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解决,并必须将双方解决纠纷的书面文件、财务凭证、公证书报到中超委员会。 第九条:公告期结束,确认转让方无债务纠纷或已经解决纠纷,受让方无股权或交叉管理异议后,中超委员会予以转让方、受让方同意进行产权转让的书面批复,并抄送原俱乐部注册的会员协会或相关的会员,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接到该批复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按照以上三条规定,辽足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完成股权转让问题。而且产权转让后,俱乐部的名称必须为中性,像辽足这种本来就是中性名称转让后不能对其名称进行变更。这意味着一旦有省外企业愿意接手辽足,不但必须遵循省里规定的三不变原则,而且辽足的名称也不能更改。相信附加了如此多的苛刻条件,辽足转让省外的道路将变得异常崎岖。主任记者 赵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