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肖像侵权案 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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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8:12 东方网-文汇报 | |||||||||||
新华社上海8月7日电 姚明诉“可口可乐侵权”一案,7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非正式的庭外和解。这是自5月2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来,本案双方首次在法庭相见。 姚明方出示了两份证据:与侵权有关的可口可乐外包装一份,徐汇区某超市购买所得可口可乐的发票一张;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合同一份。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的日期目前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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