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肖像侵权案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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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7:17 北京青年报 | ||
刘丹 肖春飞 新华社上海8月7日电 姚明诉“可口可乐侵权”一案,7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非正式的庭外和解。这是本案双方首次在法庭相见。 作为被告的“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拿出的四份证据如下:可口可乐公司与中体经纪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中体经纪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之间的关系说明;中国篮协与此事相关的规定及文件;可口可乐运用在足球中类似的广告图案。 姚明方出示了两份证据:与侵权有关的可口可乐外包装一份,徐汇区某超市购买所得可口可乐的发票一张;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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