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东方男篮昨日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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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3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专稿/实习生朱俊 前天媒体惊曝的马健状告东方男篮俱乐部一事,昨天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当事人,马健和东方男篮俱乐部的有关负责人均未亲临现场,双方都只派出律师全权代理。 原被告庭审当面交锋 据记者了解,原告马健在起诉状中指出,东方俱乐部在马健服役期间以伤病为由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并于2003年3月3日起停止向原告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东方男篮俱乐部方面出示了一系列证明材料以表明:马健在其服役的2002-2003赛季CBA联赛中,因隐瞒其左膝伤情,导致了没能表现出其最佳的竞技水平和帮助球队达到赛季前制定的成绩目标,根据合同中3.6款在内的相关条款解约,是符合双方的协议规定的,马健的伤情也可以通过各种治疗记录来核实。 聚焦争议:3.6条款 在双方长达3小时20分钟的庭辩中,原被告双方始终围绕着伤情是否出现在签约前以及3.6条款的签定和撤消是否合法。 那么,这个颇受争议的3.6条款,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是什么使得双方对此纠缠不放,一定要争得鱼死网破呢?在走访了审判长马勇刚之后,记者了解到,3.6条款规定的是:乙方(马健)如果因伤病而无法符合甲方(东方篮球俱乐部)的比赛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并结清当月工资。 那么这个条款是否合法呢?法院有关人员认为,条款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东方男篮所提出的“比赛要求”,并没有用一个具体的数据或者名次来作定性的规定,那么就有些说不过去了。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解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在既然“伤情究竟是原有的还是新添的”不能作出定论,那么“依据”也就不那么有力了。而在签约前没有对马健做一个全面的体检,把伤情摸清楚,也是让东方男篮俱乐部被动的地方。 体育法规完善迫在眉睫 看看这两年的篮坛,先是和奥神打官司,现在又是和东方俱乐部,马健可真是个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球员。但透过官司本身,我们是不是能看到中国篮球乃至中国体育界一些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和国际接轨了呢?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法院一名姓侯的法官表示,包括姚明和可口可乐的肖像权纠纷,都体现出了我国体育领域内的一些规定已经落伍了,至少不能跟上相关的法律法规,真空区域的存在,致使体育界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只有加强这方面和国家法规以及国际先进理念的接轨,才能尽可能避免这些事件的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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