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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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03: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冠城律师:带公证员去心缘 “今天我将与冠城集团的谢律师一起,带着四川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心缘公司去,把我们的律师函交给他们。”昨日,冠城老总李丹阳透露,今天他们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击。李丹阳表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乙方没有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所以在我们解除与心缘合同的前提下,他们卖出的票肯定是无效的。”记者 心缘律师:命令不能解决纠纷 “我们进去之后,组委会就向我们宣布了决定,这让我们很吃惊,我们认为行政命令不能去替代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冠城违约在先,我的当事人卖的球票是合法有效的。”昨日,心缘体育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刘正东、陈洁说道。 至于谈到对组委会最终认可心缘7月9日前售出的球票也有效的决定的看法,昨晚陈洁律师表示:“我们还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的正式文字书面材料,我对口头上的东西不能发表任何意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合同纠纷有解决它的法律途径,主管部门不能用行政命令来解决这样的纠纷。”对冠城俱乐部将协同公证员到心缘递交律师函的做法,陈律师非常平静地表示,“这只是他们的行为,我们无权过问。”本报记者方珲 第三方律师:两种球票都有效 成都赛区组委会三条决定出台后,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和当事双方均无关系的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周朝律师,他谈了自己的几点看法:1、冠城提出解除双方合同,我个人认为应当给心缘公司一个合理的期限,并予以催告。如果在此期限内,心缘仍然不付款,那么冠城就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心缘公司。心缘公司所出售的球票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票务承包合同书》未解除前,心缘公司均有权出售门票。2、从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出发,并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两种票都应该是观看比赛的合法有效的凭据。球迷作为消费者,无法分清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他们是没有过错的。本报记者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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