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事创业有法律撑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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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6:35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6月17日讯(通讯员 张志华 记者 董震)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向外界公布新近制定的《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系统掌握好十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改革创新、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追究诬陷者,惩治腐败者。 这十条法律界限是: 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 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导致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 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折抵、购买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引发的争执,按照清算或者民事纠纷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缴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作犯罪处理; 无中生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作犯罪处理; 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 对以外商和港、澳、台商以及外地投资经营者为侵害对象,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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