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文等待“让法律说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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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18:30 辽沈晚报 | ||
王志文因在影片《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公然发表指责、诋毁影片的言论,又不履行合约拒不出席北京首映式,出品方与王志文的“口水仗”就一直不断。日前“芬妮事件”再起波澜,三家出品方辽宁金通集团、北京紫禁城影视公司、奥地利SK影视公司联合将一纸诉状递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人民币,公开道歉,并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昨日下午,记者从《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处获悉,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昨日下午正式受理了此案。 首次投资电影的辽宁金通集团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王志文在剧中饰演男主角马云龙,酬金60万元人民币,制片方满足了他的全部要求。但同时,合同中也要求王志文“必须遵守剧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里保持一致”。还要求他配合制片方影片的“宣传有关的活动及开机、关机记者招待会”。对此王志文却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给出品方造成了巨大损失。至于当初王志文紧紧咬定的“合同第六条”:首映活动要提前一个月和乙方(王志文)协商首映的时间地点,必须在征得乙方(即王志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负责人解释说:“我国的上海、北京、沈阳和奥地利四地首映式的邀请函我们2003年1月12日就给王志文发出,这距离2月20日在上海首映不止一个月,并非像王志文所说只是提前三天才告诉他。王志文的回复函件我们也同时上交了法院。” 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却只收回了200多万的票房,这次把王志文告上法庭是否是一种炒作呢?负责人回答:“《芬妮的微笑》已经下线不再上映,这时候再炒作没有任何意义,我们把王志文告上法庭就是要从职业道德角度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 昨日记者通过金通集团联系到王志文的哥哥王志方,他表示王志文对此并未发表看法,只是说:“一切都让法律说话。” 本报记者 乔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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