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转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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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8:59 上海青年报 | ||
报道提示 近几年,部分地区出现房地产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部分地区的商业银行违反有关规定,放松信贷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的过热倾向。为扭转这种状况,人民银行近日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发布了通知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张建平)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发出通知,房地产开发贷款今后将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适当限制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和别墅等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发出通知说,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应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需要。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房贷;借款人申请个人房贷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仍执行现行的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如何限制房产商套钱炒楼 2001年,人民银行在《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贷款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由于对流动资金贷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规避“四证”管理要求,少数商业银行迎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要求,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当地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房贷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帮助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环境的任务相当艰巨。信贷政策需要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覆盖面,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 为减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结构和质量而产生矛盾,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为防止个人超量贷款而增加信贷风险和体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通知》规定,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仍执行现行的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商业银行可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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