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进入新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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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5:46 大众日报 | ||
在国资委挂牌之后,6月4日,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正式公布并实施。这意味着,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又长期缺位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依照《条例》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企改革也将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国资法正式出台前的过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自然备受关 在新的《暂行条例》中,人们注意到,没有以“国有企业”冠名,而是用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提法。这种提法的背后,展示着中国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再到“企业国资”的历史性变迁。如果联想到即便像电信这种国资一股独大的典型,也因为企业的海外上市,形成了产权多元化,就会明白这种提法的出现一点都不突兀。这个变化实际上表明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目标已经锁定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上。简言之,国资委不必关注一家企业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而应关心的是企业有没有国有资产,这些资产效益如何。 《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既凸显了监管力度的加大,也强化了当事人责权利的统一。虽然,在人们为国资委集资产、人权、事权于一身而叫好之余,也有另一方面的担心,即大权在握的国资委会不会变成“老板+婆婆”,把企业管死。从理论上说,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条例》明确指出,国资委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而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老板+婆婆”的问题。但是,这种担心又确实可以理解。毕竟,《条例》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当中可能又会是另一回事。 就在《条例》发布的同时,财政部门公布了国有资产的最新“家底”。截至2002年底,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总量已经达到11万亿元。其中,归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也有6·9万亿之巨。管好用好这样一大笔资产殊非易事。 虽然国资委成立了,《条例》出台了,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的改革并不会就此步入坦途。全新定位下的国资委有大量开创性的工作要做。假如,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空间,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和效益的流失;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而忽略对职工历史欠账和银行不良债务的考量,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另外,对国资委应该有什么样的约束机制?如何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又避免“国资改革丧失时机”?如何确保上级国资委既用好“指导和监督”的权力,又不会利用这种权力干预地方的国企改革和国有股转让等事务等等。所有这些,都既有基本的原则要遵循又有大量的关键技术细节要掌握。 对于这些问题,《条例》给出了一些答案,有些需要在以后的具体细则中做明确规定,还有些可能需要等以后的国资法才能给出答案。而实践中遇到的大量问题更需要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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