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肖像权案引发大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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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08:42 东方网-文汇报 |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总编辑李铁流说:第一、本案的核心是姚明的肖像权如何使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第二、姚明是在役的国家队员,他的肖像权不纯粹是个人私权,也包含有国家形象权,国家队有权使用。中国和西方的体育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姚明的价值提升中有国家培养的成分。作为投资人和培养人有权力在姚明穿国家队队服时使用其肖像权。第三、国家体育总局的505号文件不是内部文件,是对所有项目的国家队成员下达的,是对运动员的纪律约束,不存在签不签字的问题。姚明进入国家队已4年,不太可能不知道此文件,我认为应当视其为默认或默许。第四、可口可乐在产品上使用了3名运动员,代表的不是姚明一人,而是中国男篮。另外,这个协议是有偿的,有利于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姚明本人也是受益者之一。 东方智权律师事务所柳宪章律师指出:认为此案不仅是肖像权之争,也不仅是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纠纷,而是关系到国家级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带来的使用利益和我国体育管理机构如何和他们划分财产权。姚明目前的成功有他个人的努力成分,但离不开国家的培养。国家体育总局的505号文件未必就无效,这可能是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最好的选择。媒体有报道说“姚明的一元钱官司可能会动摇中国体育产业赞助的基础”,这值得重视。这是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大事,此案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能解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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