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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厌百回读,从前语文老师总是用这句老生常谈来教育我们,在一遍遍重复品读自己作文的同时,逐步找出缺点和问题,修改之、完善之,以趋于成熟。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别说百回,一篇文章经过我们三改两改,就已经面目全非了。再度重读,往往被那文过饰非的虚构情节所蒙蔽,把自己都给骗了。这情景在八一队泡吧的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一版:《八一数名队员赛后泡吧》。按此版本,说的是子夜时分,在柳州市“××酒吧”的歌声灯影里,发现了黄勇、隋东亮等八一队员,在他们身边发嗲的,则是左一个红衣少女、右一个绿衣女郎,好一群帅哥靓女…… 这个版本显然想以一种偶然巧遇的姿态来掩盖作者“狗仔队”的实质,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显然还有更重要的东西或证据没有披露,如果八一队敢叫板,他再随时把大号炸弹扔出来。 第二版:《常万诚反击“泡吧”报道》。按此版本,说的是当晚战胜了舜天队,队员们都十分兴奋,加上闷热的30余度的气温,难以入眠,大家提议去喝茶聊天,听听音乐,放松一下紧张的心情。常大校便带着黄勇、隋东亮等8名队员前去聊天、听音乐…… 这个版本有两点很值得注意,第一,八一队没有要打官司的意思,那便几乎等同于默认;第二,假如丑闻确实存在,是不是常万诚带着去的,又有什么区别呢? 第三版:《泡吧本是联谊会》。按此版本,“放松”变成了“联谊会”,“常万诚带8队员散心”变成了“联队带10名队员与当地球迷联欢”……加上车祸捐款等情节,事实变成了“军民鱼水情”的联欢晚会--在酒吧的包间里! 这个版本依然将矛头对准了作者而不是报社,那是毫无道理的。谁都知道,利彪骂陆俊,南方某报赔钱。为何不敢告报社? 假如仅仅前一个版本与后两个之间有盗版,那么可以解释为作者不同、立场不同。但后面两个版本之间也有盗版,那么给人的感觉就很滑稽了。公安人员在问案时,往往将同一问题问好几遍,那不是婆婆妈妈,自有其道理。由此看来,所谓严正声明,说起来并不严正,相反倒是应该还有一个关于版权的“严正声明”,由某报或某人发出来,那才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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