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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与国际接轨”--何生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3月3日 11:54 体育沙龙网友

  近日,中国足协招集国内各职业俱乐部的“当家人”,研究中国足球“往何处去”的问题。会议期间,王专副一反往 昔专横跋扈的作风,很客气的请“诸位老总”谈谈对未来的打算,于是“成立职业联盟”一时甚嚣尘上。加速中国足球职业化 进程,尽快与国际接轨,是中国足球运动发展的必然趋势,成立“职业联盟”,也算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步骤。然而 ,国际通行的惯例是什么呢?

  我有幸得到一位年初参加过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共同举办的“管理人员培训班”的朋友的指点。国际足联讲师、南斯 拉夫足协副主席马洛维奇讲道,首先,国际足联要求,不论是国际足联,还是各大洲足联,以及国家或地区协会,依照国际足 联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各级机构;同时,依照有关程序,选举产生有关负责人。也就是说,“选举”——民主的最直接表现 形式,尊重了绝大多数会员的意愿,保证了绝大多数会员的利益。

  正是由于国际足联、洲足联以及国家或地区协会的主要领导是由参加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故此,国际足联章程中 才会明确规定,国际足联会员国与国际足联、洲足联之间发生纠纷,只能通过国际足联章程解决纠纷,而不能通过当地会员国 的法律解决;同样,会员国协会与其下属的会员俱乐部之间发生的纠纷,也不能提交民事法庭。但如果涉及行贿受贿、操纵比 赛等触犯刑法的行为,足协还来不及出面,警察就“抓你不商量”。对照中国足协,“一切”就“尽在不言中”了。

  说到“职业联盟”,国际足联讲师洛卡特以法国足协为为例,介绍法国的“职业联盟”,它由职业俱乐部选举构成, 并接受法国足协的领导——这种“领导”,类似我国的工商局对在它那里注册的企业的宏观管理。“职业联盟”按照章程规范 协调各职业俱乐部的比赛、经营等日常运作。法国的职业俱乐部经营收入主要是出售电视转播权、接受赞助商赞助(回报以广 告)、出售标志产品及比赛门票。法国足协只负责各级国家队的产品经营以及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不得擅自经营俱乐部产品 。

  在中国足球协会日前公布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基本条件》一文中,特地做了说明:“本条件是依照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职业俱乐部的发展状况制定的”。这一说明,主要针对文件中“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而言,因为“除中国足球协 会统一转让并向俱乐部分配的联赛杯名、部分赛场广告、面向全国及境外的电视转播权外”,俱乐部才应“积极开展下列经营 活动”。不知参加过培训班的各位老总是如何看待上述问题的。参照足坛斗士戴大洪昨日在《球报》发表了他对“职业联盟” 的看法,我们该如何通过“职业联盟”与“国际”接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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