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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德方面欲收购一支甲级足球队的消息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媒体上也不时出现“实德的打算是否符合行规”的疑问。据报载,最近有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足协技术部主任杨一民。杨一民说:“敖东队被大连实德买走后,球队肯定不能再冠以‘大连实德’这一名称,球队注册时必须改用其他名称,因为法人代表不能是同一个俱乐部的法人代表。而如果他们新成立一个俱乐部,并按足协明文规定注册,这是允许的。” 杨一民所说是否正确,需要看一看中国足协及国际足联的具体规定。 据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基本条件》规定:“任何俱乐部法人及其股东,也不得入股其他职业俱乐部成为其他俱乐部股东。” 如果出面收购的是实德集团,则其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股东;如果出面收购的是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则其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法人。因此,无论实德方面是以实德集团的名义还是以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名义收购一支甲级足球队而成立一个新的俱乐部,正好违反了中国足协的上述规定。 我还在报上见到过关于此事的另外一个变通办法,即大连方面以“赛德隆企业”的名义进行收购。如果赛德隆与实德没有资本间的“血缘”关系,这一收购应无问题。但是,有传闻说赛德隆是实德控股的公司或子公司。如果传闻属实,则这一收购仍然存在问题。因为《国际足联章程》第七条第5款中明文规定: “允许其会员俱乐部附属于外部商业公司的成员协会应明文规定,不允许两个或更多的会员俱乐部附属于同一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成员协会,应当遵守《国际足联章程》。所以,当拥有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大连实德或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准备再成立一个新的俱乐部时,中国足协不应该有一个如杨一民主任所说的“明文规定”,“允许”为其注册。中国足协应该有的是一个与杨一民主任的意思相反的“明文规定”。 我认为,当企业或俱乐部打算在足球界做些什么时,首先应该了解足球界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再按规定决定怎么去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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