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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周报:新劳动法难奈中国足球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11:24 体坛周报
方正宇 [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劳动合同法》正式付诸实施。在这部被不少人称为“新劳动法”的法律面前,很多企业都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甚至就连中国足协也赶了趟时髦,号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整了转会规则。但这些内容的修改却丝毫无法改变足坛现行制度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存在巨大抵触的现实。 球员是否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劳动法律制度?这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曾彻底颠覆欧洲足球旧规则的“博斯曼法案”,其实质就在于让球员获得和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基本权利。但在中国,包括球员在内的体育运动员历来就是劳动法律制度的“盲点”。翻遍整部《劳动法》,涉及到体育的规定只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那么除了在招用未成年人问题上存在着特别之处外,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应该作为普通劳动关系来处理。但在实践中,从足协到俱乐部再到球员自己,都不可能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办事。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是严格遵守这一条,那么球员只需提前30天通知俱乐部就可以解除合同,然后寻找另一家愿意接纳自己的俱乐部。这样一来,原先的转会制度将彻底走向分崩离析,以往的转会费、摘牌制都将失去立足之本。 事实上,足球领域多年来始终处于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状态。国际足联更是在章程中规定,禁止将体育范畴内的争议提交到民事法庭处理,以此来确保现行足球制度的合法性不受侵犯。在中国,谢晖曾尝试突破禁区,当年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向力帆俱乐部索讨欠薪。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残酷现实,最后还是迫使谢晖作出了巨大让步。 从目前情况看,即使是最新推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专门针对足球制度的特殊性而作出规定。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球员不受劳动法律制度保护的状况还会延续下去。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颁布的《智利球员劳动法》中,做出诸如“俱乐部必须在30天内付清薪水”、“球员有权从转会费中提取10%”之类具体规定,成功填补了原有法律相关空白。对中国足协而言,与其应景地修改几条规定,还不如酝酿起草一套全面规范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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