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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报:由贝克汉姆想到郑智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11:48 中国体育报
最近几天,足球界的两桩转会案牵动中国球迷的神经,一个是前英格兰队长贝克汉姆签约美国职业大联盟球队洛杉矶银河,另一个则是中国队队长郑智转会英超查尔顿。不同的是,小贝属于自由转会,而郑智则是租借的形式,也就是说,郑智查尔顿效力期间,山东鲁能仍然拥有其所有权。 贝克汉姆之所以能签下5年2.5亿美元的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己的自由身,洛杉矶银河队不用再付给皇马转会费,而郑智作为山东鲁能队的球员,按中国足协的转会政策,其在其退役之前,没有所谓自由身一说,查尔顿要想得到郑智,就必须付出数额不菲的转会费。大家可能还记得两年前,郑智随深圳平安队夺取首届中超冠军之后,也积极和国外球队联系,想去欧洲踢球。按理说,郑智当时和深圳队的合同已经期满,属于自由之身,但深圳队在索要100万欧元转会费未果后,就是不放人,最后郑智只能以“标王”身份转会山东鲁能。 欧洲现行的转会体制,一般以球员的职业合同判断球员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球员属于效力的俱乐部,俱乐部有权主导该球员的转会。一旦合同期满,球员就属于自由身,可以去任何一家俱乐部,这是1995年生效的“博士曼法案”规定的。这种转会制度在欧洲各种职业联赛被普遍采用,被证明有利于维护球员权益,增加各球队之间的人员流动,活跃转会市场。反观国内足球的转会政策,足协不但主导联赛,同时也主导各俱乐部的球员转会。从最初效仿美国NBA的“倒摘牌”制度,到最近几年实行的竞标制度,都没有理清球员的所有权问题。不管你出身哪一家俱乐部,也不管你合同到期没到期,只要你转会到其他俱乐部,对方就必须付转会费,如果没人要你,你只能退役,否则就是违反规定。至于转会国外,也是如此。也就是说,球员一旦和俱乐部签下合同,等于把整个职业生涯卖给了中国联赛市场。这种和国外转会制度冲突的政策,即使从中国的劳动法上看,也是不合拍的。套用中国足球的政策,一个员工和单位签了5年工作合同,期满后想换工作,就必须由下家付原单位转岗费,这明显是很滑稽的。 当然,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也存在。三年前,一家欧洲俱乐部看上了一韩国球员,该球员和原俱乐部合同期满,属于自由之身,但按照当时韩国的转会政策,俱乐部仍向欧洲俱乐部收取转会费,官司打到国际足联,结果很自然的,韩国人败诉。为此韩国足协修正了自己的转会政策,向欧洲发达国家看齐。也就是这么一改,现在韩国在欧洲踢球的群体大大超过中国。其实回想一下姚明去NBA的历程,当初也遇到过同样的难题,NBA比欧洲联赛更具开放性,别说你合同到期不给你转会费,即便你是在合同期内,来我这里打球也没有转会费一说,我这里就是工作岗位,你来了,大家签工作合同,合同期内,好好打球,合同期满,自由选择球队甚至去其他的联赛。姚明原属的上海队认为这是赔本的买卖,好好的球员放走了,自己一无所得,但最终在篮协的协调下,各方达成一致,才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小巨人在NBA赛场风光无限。 经营联赛最终靠的是制度和经济杠杆,如果各种政策经常更改,或者本身是不合理的,却长期存在,那所谓的职业联赛,最终将远离观众,远离赞助商,以至逐渐“钱”程似“紧”,动摇联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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