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难以自圆的悖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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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35 体坛周报 | |||||||||
运动员遭人陷害,被他人投放违禁药品,孙英杰已经不是第一人。2002年10月,山东举重队5名队员被另两名队员投放违禁药物,集体栽倒在了兴奋剂检测之上。半年之后,投药案“东窗事发”,司法机关竟然拿两位投药者一点办法也没有,最终只是中国举重协会对二人终身禁赛而一了百了。而这一次孙英杰要高明得多,想到了以名誉损害之名,将投药者于海江告上了法庭且迅速胜诉。
一场离奇的官司告一段落,但接下来的事态发展却更加扑朔迷离,仔细分析之后,可以发现这一事件已经陷入难以自圆的悖论之中! 首先是被告于海江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与其承受责任之间的悖论。假如于海波所做所为确实属实的话,他如此严重地扰乱了十运会的程序,又如此严重地影响了孙英杰的运动生涯,就应该不仅是承当民事上的责任,而是追究其是否该承当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114及115条中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条款,但于海江虽然投放了违禁药物,但“强力补”显然不属于相关罪名中所罗列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以,于海江没有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43条有“诬告陷害罪”,于海江投药之举虽然最终确实“害”了孙英杰,但这显然与陷害犯罪又相去甚远,所以,同样没有触犯诬告陷害罪……总之,《刑法》中没有将于海江行为列入犯罪并进行打击的条文,于是,按照《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名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于海江当然也就无法被定罪,无法定罪,自然也就无法治罪。 这样一种影响恶劣的行为,可以悠哉优哉地“逍遥”于刑事责任之外,甚至连行政拘留的风险都不会有,这说起来确实是个莫大讽刺。 另一个悖论在于:同样的证据,在法院和田管中心听证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效应。按照法院判决书,孙英杰11月15日就已提起诉讼,而中国田协关于孙英杰事件的听证会是在11月18日进行的,这就是说,孙英杰在希望田协“主持公道”之前,就已经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清白”。根据11月18日听证会后中国田协相关人士的说法,对于孙英杰和王德显所提交的“证据”,大家有着普遍的疑问。十运会兴奋剂检查部副部长赵健的态度便是:“她描述的事实还存在很大疑问。”那问题就来了:如果孙英杰“证据不足”,那么她如何能在听证会之前就顺利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呢?如果“证据不足”,她又如何能速战速捷赢得官司呢﹖难道中国田协所要求的证据真的比法院还要严格不成? 第三个悖论将由田管中心来面对:最新消息显示,有关方面已表态不会因为法院判决而改变对孙英杰的处罚。坦率地说,这态度虽然坚决,但很有些不服民心。原因很简单,若孙英杰果然是被冤枉的,则如此不分清红皂白的“公平处罚”实际上已偏离体育精神,与中国举重协会免除对五名被投药运动员处罚的决定相比,难有公正与理性可言。若孙英杰其实并未被冤枉,则不仅是于海江这个“替罪羊”太冤枉的问题,孙英杰师徒甚至有妨碍司法公正并触犯伪证罪的嫌疑,此性质在兴奋剂违禁的基础上又不知逾越了多少步。 所以,面对五大连池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国田协没有理由继续沉默,当断则断,否则,便倒反而有可能成为更大的丑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