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国:中超投资人这个妥协不伟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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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4:32 新浪体育 |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在美国人眼里是伟大与神圣的,因为它奠定了美国立国、发展与强大的制度基础。但在当时的会议上,这部宪法的产生过程充满了争吵,如果没有最后时刻大多数人的妥协,它将会胎死腹中。因此,史称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是一次“伟大的妥协”。 对于有着过去几十年把革命哲学斗争哲学强调到极致、推进到极端、上升为图腾经 历的中国人来说,妥协是一个必须学习和学好的功课,否则,动荡就永远会是主旋律,而发展则会成为奢侈品。从这个意义上说,香河会议最终徐明罗宁们与足协的妥协,应该获得一定的肯定。但这个妥协却远称不上伟大----所谓改革,其目的是改变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建立起新的合理的制度。而香河的妥协,充其量是对于中超分肥双方达成了一个暂时意向,对中超的发展却没有奠定起最基本的合理制度基础。 从对四权的完全彻底要求,到满足于所谓管办分离下的中超公司对联赛的经营;从对12+1的联赛管理模式的要求到接受足协太上皇治下的5+2中超委员会(相信今后的中超委员会也如现在的改革小组一样“扩军”成5+2)模式,这种妥协几近投降。 就中国足球的历史、现状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而言,职业足球联赛的合理制度设计应该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联赛的所有权应归国有,中国足协是代表国家对这一权益的拥有者。 二、联赛的管理权应分成两个层面:中国足协拥有也只能拥有对它的宏观管理权,既政策、规则制定权与政策、规则执行的监督权;中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机构拥有对联赛的不受足协与俱乐部牵制的具体管理权。 三、联赛经营权也应分成两个层面:俱乐部应拥有合理的自主经营部分,而对整体经营更有利的部分,应交由专业运营机构去独立运营。 四、所得收益应在足协与俱乐部间合理分配,同时,俱乐部间应根据俱乐部的号召力、影响力而在分配上有所区别。 五、全体联赛参与俱乐部拥有平等的对联赛管理与经营的发言权与决策权。 六、鉴于中国足球生存环境的特殊性,联赛公平公正性的监督监管权应适当从足球圈中分离出来,组织独立的社会人士组成超然于足协和俱乐部外的相应机构,并赋予最终裁定权。 就以上原则衡量,此次七俱乐部从向足协争取权益到香河双方妥协,取得的改革最终成果实在是有限的可怜。对这样的结果,最正面与乐观的解释也只能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并冀望着以后的迈步不断。 造成这样的妥协结果的原因可以找出很多,比如大环境问题,比如权力的强蛮,比如俱乐部的短视与动机不纯----青岛在争得今年不降级后的转卖就是最好的证明…..诸如此类都是可随手拈来的。但比这些更实质的问题,也许是资本本身的问题。 中国职业足球中现在充斥的是两类资本:一类是承担地方任务型国有资本。这类资本对改革与否动力是不大的,资本的具体运营者更关心与热衷的是两件事:资本砸出去后产生的对上交待结果,与如何从资本砸出的过程中为小团体甚至个人捞取好处----这对国有资本已是规律,足球不会例外。 另一类资本则是投机资本,是把职业足球做一个可由资本操作的壳,以通过资本对小到俱乐部大到联赛的操纵,在短期内获取足球以外的暴利为根本目的。这类资本对真正的改革本身也并不热衷,它们更多是借改革之名而期望达到快速投机成功之实。 以这样两类资本为主体的中国职业足球,在目前阶段,注定不会有真正的改革坚定要求与动能,所谓资本革权力之命,更多是局外人一种美好的愿望,而不是这类资本的本能意愿。因此,当连它们自己也承认现在的中超已经黑到不能再黑时,却从来没有在自己的所谓改革方略中提出过任何引入社会监督力量的设想与机制----这不是它们想要和敢要的,他们要的是把所有权力都抢到自己手中,把职业足球由一个权力土围子变成一个资本土围子,好使资本之手取代权力之手在这个土围子中同样肆无忌惮地上下其手。 这样资质与本性的资本,在遭遇权力的强大壁垒而感到突破无望时,为长远的制度基础奠定而鱼死网破或壮士断腕不是他们的所求,借已造出的改革声势为筹码把分肥的份额小有扩大却是必然选择,这就是香河妥协的实质所在。 但这样的判言并不是对此次资本向权力叫板的完全否定。无论现在支撑中国职业足球的这些资本有着怎样的先天不足与后天缺失,它们两个月来的行为,事实上是向中国体育权力壁垒打出了改革的第一炮。有了这一炮,就有了今后出现真正“伟大的妥协”的一点希望,哪怕这希望只是星光点点。(程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