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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1:38 中国青年报

  端木

  媒体上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我认为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合理的判断。在我国,国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由财政负担。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任务的“准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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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体育事业机制相当特殊,是一种比较罕见的“举国制”。运动员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当然,严格地说,运动员并不完全符合国务院《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确具有公务员的一些属性,不妨称为“准公务员”或“特殊雇员”。

  这一点,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先生对媒体介绍过。他说,在中国,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实行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可以通过转会等形式,使得他们个人的产权比较个性化之外,其余大多数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都是在省市运动队中训练,包括他的比赛、训练、比赛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等,全是国家负责。因此,我们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他的产权也属于国家。

  可以看出,不管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身份多么复杂和特殊,有一点不容怀疑:他们是纳税人供养的。而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纳税人供养专业竞技体育运动员并非没有期待,纳税人出钱培养了他们,他们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在国际竞技体育赛事中努力争金夺银(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现实条件、注重运动科学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等等)。

  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不难得出结论。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行充分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他们无权在运动生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除非他们主动退役,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

  所以,我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的类似问题,有规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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