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国:亚泰应走向司法解决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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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9:50 新浪体育 |
虽然长春亚泰今天又搞了个“怒揭内幕”,并发表了一封长长的公开信,但从举证角度,它并没有拿出比已有证据更有力的新证据,所以,在足协裁定这一层面,这场中超资格之争应该说已经结束,只不过结束的很荒诞,同时,也给中超今后的运行与管理埋下了深深的危机种子。 荒诞的表现形式很多,最典型的就是裁定的理由------造假还有“达标”与“不达 标”之分?!这既让人大开眼界,也让人难以想象。一方面,“足协已经确认辽足存在造假情况”,另一方面,“中超委员会认为两个假证明未造成造假达标的标准。”所以,“根据中超委员会的章程资格确认,认定辽足具备中超资格”。 很难想象一个仲裁机构会用如此吊诡的语言与逻辑来向社会向公众解释自己的裁判结果。因为顺着这种解释,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中超章程中对做假是有等级之分的,至少有假的“达标”与“不达标”之分。只要你假的“不达标”,或者换句话说,只要你假的巧妙,再或者,只要你有办法让足协让中超委员会认为你假的还不够假,那你就能合理合法地在中超中存在。一句话:中超资格是可以做假的! 这个玩笑开得有点大。从小围范的中超说,这是明明白白告诉公众,这个圈子里有假是正常的,你们无须大惊小怪。而放大到全社会,如果都照这样,那我们将可能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你周围的一切可能都是假的,但都能唐尔皇之无所顾忌合理合法地假着,因为无论人与物,人家都假的“不达标”! 假如这是一个愚人节的笑话,我们大可哈哈一笑,但可惜,这不是玩笑,我们无法笑的出。 而这次裁判的程序,更为今后的中超运行管理埋下了深深的危机种子。 资格的审核与裁量权到底谁属?是中国足协还是中超常委会?亚泰和足协各执一词并都举出有关章程做依据。这说明中超管理章程本身就存在着相当大的矛盾。这种矛盾很自然会在今后的中超运行与管理中存在着。如果说这一次,中超常委会与足协因为某种“利益同盟”而心照不宣地进行了一次“合谋”,那么今后,当两者的利益相背时,裁量权之争就再所难免。本来就对足协大权在握,自己几乎没有主动权而心存不满的中超俱乐部,是不会轻易放弃这次足协由于不可明言的理由而主动“下放”的权力的。有了这第一次,足协再想今后按自己的需要而“收放自如”,怕是一种一厢情愿了。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此次事件的处理依据都是不充分并难说合理的。比如有关假证明的责任完全归于辽足的合作者万林,把辽足说成是不知情的客观受害者,这根本就无视了辽足在合作中控有51%股份这一事实。作为与万林合作的共同法人,而且处于控股方,无论辽足方是否知情,它都必须为自己提供的材料负全责,万林的问题只是辽足的内部问题。 再者,辽宁体院是辽足的大股东,而辽宁体育局又是体院的上级单位,让辽宁体育局去调查辽足并做为主要依据,这显然违备了最起码的规避原则。 凡此种种都说明,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法理上,此次仲裁都存在着极度的不合理,也就难以让当事者亚泰与旁观的舆论们能够有最低限度的接受和肯定。而对足协全力打造并寄予无限厚望的中超,这样一个不良开端,意味着对甲A种种恶果的公开承续甚至合法化。其影响之恶劣与深远,怕是如何预估都不为过。从这个意义上,我希望长春亚泰不要把足协层面上的裁定作为这场争斗的结束,而是作为一个新的开始: 走上司法解决之路的开始!(程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