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社评 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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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19 《足球》报 | |
1月13日,《南方都市报》在二版发表该报特约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立丹所撰写的社评,文章认为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当事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限制记者,这是一种对权力的滥用。以下为原文。 1月9日,中国足协认为《足球》报对它的报道有误而宣布取消该报对足协举办的赛事、活动的采访资格。10日,该报在海南采访国足训练的记者被“请”出场外。此事引发了 记者的职业所以被社会承认,在于人们需要通过传媒满足自己了解外部世界的需要,即获知的需要,因而认可记者的采访权。因此,当记者在为满足人们获知外部情况需要而工作的时候,他因服务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拥有采访权。每个人的身体和五官能够接触的外部世界是十分有限的,传媒的功能是人体的延伸,在这个意义上,传媒的工作人员——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记者采访的权利亦是一种公民间自由交谈的权利,它是不能被剥夺的,除非记者触犯法律。现在发生的事情,明显地属于传媒或记者与当事单位之间的纠纷性事件,当事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限制记者,这是一种对权力的滥用。 现在限令记者采访的单位,都是拥有一定“权力”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或准权力组织(中国足协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准权力部门),它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的委托而服务于人民。而传媒的社会职能之一,在于代表社会舆论监督各种权力组织,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各种权力组织的权利。你可以拒绝采访,但不能限制人家采访你。现在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为了强化舆论监督,规定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传媒的监督。 记者的采访权不是行政、司法和其他权力组织赋予的,因而这些权力组织也无权剥夺记者的采访权。但是有些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组织,对采访活动拥有管理权,这是为了维护必要的社会活动秩序。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颁发记者证和记者的培训,是在行使其对传媒行业的管理权。但是,这些属于管理范畴的权力对所有的传媒和记者是一视同仁的,权力组织不得利用手中的管理权,限制具体的传媒或记者采访(由于场地和时间的限制采访人数和时间,或以报名的先后,或让采访记者们内部协商解决),除非传媒或记者触犯法律。 作为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记者的采访;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从道义上应当接受采访,特别在关涉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时候,尤其有义务向公众作出解释。既然记者是服务于公民获知需要的社会专业人员,那么,接受记者采访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来说,是一种责任。像足球赛这类采访,足协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接受采访,但也无权禁止记者采访比赛,即使赛事是足协组织的,因为球赛属于规模化的公众活动,人民的知情权要通过传媒来实现。 对于记者来说,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和职责,不要越权。记者不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采访是你的职业工作,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要呼吁维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各权力组织与传媒之间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