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长篇报道 动用“私权”处罚媒体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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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19 《足球》报 | |
1月12日,《北京晚报》发表该报记者邱伟、杨昌平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强等专家的长篇报道。报道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就此事发表评论称,被监督者无权处罚媒体!”以下为报道全文。 1月10日,中国足协取消《足球》报相关采访资格的处罚令得到实施,国家男足领队 被监督者频频处罚媒体 中国足协处罚《足球》报事出有因。1月7日,《足球》报刊登了《“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的文章,该篇报道中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将中国足球列为“不良资产”,并明确指示国有企业应将其完全剥离。但是,中国足协向国资委求证后得知,国资委从未在任何正式文件、会议简报和其他正式场合中,提到过“中国足球是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也从未提出过“要求国有企业应将其完全剥离”的规定和要求。中国足协认为《足球》报的失实报道给中国足球带来不良影响,遂决定取消该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 被监督者处罚媒体早有先例:去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3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不得旁听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庭审活动。事件起因是这6名记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兰州公安局曾于2002年7月26日对《兰州晨报》等媒体的12名记者下达封杀令,原因是这些记者的“失实”报道损害了兰州公安的形象。 实际上,北京的一些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也曾多次处罚媒体,只不过没有这样明目张胆地形成文件,而是在封杀一段时间后以双方的和解告终。 报道是否失实应由第三方裁决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一个承担着公共责任的被监督对象用惩罚性的手段对待监督者是不妥当的。按照惯例,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失实,应该由第三方作出裁决直至进行处罚,而不是由被监督者自行采取报复行为。在媒体运作过程中,不可能一句错话都不讲,一点儿错误都不犯。喻国明举例说,前不久深圳市实施的一项强化舆论监督的地方法规规定,媒体监督政府官员而提出的合理怀疑,如果最后被证明不是事实,但是这种怀疑有合理的迹象、合理的逻辑做支持,那么媒体就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喻国明认为,像中国足协这样承担着公共责任的机构,应该对舆论监督采取开放的态度,对监督者不应苛责。“如果足协是纯商业性的机构,其举办的赛事也是纯商业性的比赛,那么足协可以按照纯粹商业化的规则来选择报道者和合作对象。但是足协实际上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手中握有的是公共权力,其从事的事业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能把自己放在商业组织的位置上。” 动用“私权”处罚媒体违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强认为:足协作为一个社团法人组织,对媒体可以采取不配合采访的态度,但进行处罚却没有法律依据。现在,足协公开声明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的做法明显带有一种类似于行政处罚的色彩,已经超越了其自身权限。 “除了新闻出版署等法定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无权处罚媒体,中国足协和法院、公安取消记者采访资格的决定实际上是动用‘私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炳文认为,这种“私权”的形成和“占山为王”没什么两样,其实质就是:在我的地盘上,你就得听我的,不听我的你就别来我的地盘!岂不知只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权才是合法的,任何动用“私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用“私权”处罚媒体是愚蠢行为 喻国明认为封杀行为是“愚蠢的”,体现了一些公共机构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调整自己的观念。“在一些国家,公共机构是没有名誉权的。”喻国明指出,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在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而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有义务公开披露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无论舆论监督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公共机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比如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甚至动用诉权,但决不能擅自运用“私权”去惩罚监督者。 吴炳文认为,对媒体来说,报道的真实性及公信力决定其能否生存。因此,当媒体报道失实时,被监督者只要公开澄清事实就是对失实报道的最大惩罚了,用“私权”去处罚媒体实际上是不懂公共关系学的愚蠢行为。处罚媒体实质是限制新闻自由。 各地频频上演的处罚媒体事件,实际上都是被监督者在限制新闻自由。吴炳文分析说,广东高院之所以禁止6名记者采访,其原因不外乎是这6名记者报道了广东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抗诉,让法院很没面子。广东高院处罚媒体的目的不外乎是让媒体减少负面报道,其实质是限制新闻自由。新闻采访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限制新闻自由也就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吴炳文认为,新闻自由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任何单位都无权为了一己之私而限制新闻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