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波:“封杀”的法盲属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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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0日23:25 济南时报 | |
“封杀”的法盲属性 尹波 因《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严重失实”,中国足协于1月9日宣布,对广州《足球》进行“封杀”,除要求该报“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恶劣影响”之外,还取消了该 《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假如真的“严重失实”,《足球》报显然是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的。因为,文中所称“国资委认为中国足球是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因此“要求国企应将其完全剥离”一说,对中国足球的体制和现状,肯定会带来根本性甚至颠覆性的震撼。《足球》若在这种原则性问题上捏造事实,其性质无疑极其严重。作为中国足球的最高管理者和责任者,中国足协对此做出强烈反应,顺理成章。 然而,中国足协却选择了“封杀”而不是通过法律或其他正当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足协的决定宣布后,《足球》方面马上予以回应,声称该文“绝无失实”,并指出要“运用法律”来对抗足协的“封杀”。这就使此事可能出现一个奇特的局面:足协有理,但十之八九会站到被告席上。 中国足协完全可以公开声明《足球》此文不实,也完全可以由此向法庭或有关方面控告《足球》,由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断和处理此事,让制造和传播了“假新闻”的媒体受到应有的惩戒,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可是,为什么要取消该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呢?即使《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果真“严重失实”,也并不意味着《足球》报不具备“采访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权利和能力。而且,发放“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证虽然属于足协的权限,但足协只是媒体行使对这些“赛事和活动”采访权的一个保障者和监督者,它可以对媒体不当运用采访权的行为提出异议和控告,却无权剥夺这种采访权本身。剥夺了媒体的采访权,就等于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不要说一个小小足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范围之内,还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去剥夺公众的知情权。 《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有比较大的可能是一篇“假新闻”,因为据说国资委也已经出面表态,称并无此事。真打官司,《足球》的输面要大得多。不过,《足球》应对这一事件的态度是正确的,即“通过法律解决”。可见,《足球》尽管不能保证自己发出的声音准确无误,亦应为可能发生的新闻失实承担责任,可它保障自身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的法律意识,确实值得称道。倒是中国足协一如既往地令人失望,职业足球搞了十年,市场和法律的概念依旧停留在动辄“封杀”的法盲层次。可叹。可悲。 (2004年1月11日《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