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鹰:姚明打官司情理法还是法理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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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23:50 新浪体育沙龙网友 | |||
在权利意识不清的地方,讲权利往往会被认为是无视情理,这在任何一个法治有待健全的地方都是正常的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在产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 我一直是体坛周报的忠实读者,但是对于该报的“姚明官司看‘情理法’还是‘法理情’?”一文,实在是充满了不解,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现代公民,这是一个问题吗?由于 首先,作者强调情理法的理由是荒谬的,甚至连他自己都知道,这种观念来自于几千年的封建集权,所谓的情义优先并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感情,在温情脉脉的面具下,他真正的含义,是建立在集权隶属关系下的等级制度。夫妻之情是建立在夫为妻纲之上的压迫之情,父子之情是建立在父为子纲之上的主宰之情,而作者用来比拟姚明和他的主管部门之间的情的对象,恐怕更怕更是一种现代版的君臣之情吧!这是什么样的情义啊。说白了。是建立在附属与管制之上的奴役之情。 一个文明社会里,人们的感情交往首先建立在平等独立和自由的基础上,而不遵从法律则无以彰显公民之平等;不借助法律则无以确保公民人格之独立,而任何一种试图逾越法律的所谓情谊,无非是一种变相奴役的借口,一个失去权利的公民,唯一有的恐怕只是服从之情吧。 其次,作者似乎不明白,专家们认为505号文件不具备效力的原因。如果他愿意学习自己不明白的知识,我想告诉他的是505号文件之所以无效不是因为它与什么国际惯例不同,而是它根本就违反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非经同意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我在之前的评论中也已经说过了,作为人身权利的一种,任何机构都没有任何权利来处分由他管理的运动员的肖像权,这里面涉及了一个最起码的对人的尊重的问题,这是法律问题,但是这恰恰是最基本的情感问题,他意味着我们是否对一个公民的人格有着最起码的尊重。 再次,作者似乎没有搞清楚主管部门和可口可乐和姚明之间的关系,在他的比喻当中,主管部门是和矛盾没有什么关系的调解矛盾的村长,主要任务是陪双方喝喝酒,消消气。我只是觉得,在打一个轻佻的比方之前,我们是不是应该先搞清楚,你比的是什么,姚明和可口可乐之间的纠纷的起因,恰恰就是这位土村官违法处置了姚明的权利。所有的人都知道,村长应该是连带被告,相反,作为遵守合同的可口可乐也许才真的有些冤枉。 在最后,也许有一个观点是必须阐明的,在中国,的确法制在很多时候让人觉得十分无力,也许依靠所谓的通情达理,的确比是非分明的依法办事要容易很多,但是恰恰是这样,才更需要我们更加执着地去遵循法律,去捍卫权利。法治社会不是靠讲情求来的,而是靠不懈地斗争和努力而得来的。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者的义务。 我们当然知道,要尊重国情,但是我们恰恰也知道,本文作者所谓的国情,正是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中国,而必须战胜的国情,而这!需要的难道是作者所谓的村长的酒量吗?我们支持姚明,因为我们知道,在这个社会还有许多村长,还有许多为村长而鼓噪的人的时候,为自己说不,需要多大的勇气。我们同时也要求姚明,坚持住,至少这一次,让情理法的顺序见鬼去吧!(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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