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纪中:“姚明肖像权”之争中的价值判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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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23:25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有些法律学家根据姚明的肖像权争议认为1996年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所发的一个关于限制运动员自己的运动名义和运动形象自行用于商业目的为“严重违法”。不知国家体育总局如何看法? 民法通则是一般性法律,它只是对民事纠纷做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某一专门领域,还有大量的专业法律或法规。法规一般先于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逐渐 法规是对特定领域内的特殊人群的行为规范。根据社会学某一社会地位可有不同的社会角色理论,行政法规只限制某些社会地位的人在某一特定社会角色的规范。把对某些人特定社会角色的规范无限扩大当然是不对的,以某些广泛的法律原则排斥某些人在某种社会角色内的行为规范恐怕也是慎重。这些执法人员比我更清楚。 我想说明的是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以要规范国家队运动员的某些商业行为,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合法权益,国为运动员的培养和训练主要是国家投入的,中央或地方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要保护知识产权。这后者在目前北京正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时刻尤为重要。如果这个法规有尚不完善的地方,还可以修改补充,但是简单地认定它的发布就是“严重违法”,作为法律专家可以这么说,因为理论不包含价值判断。但作为国家的政策而言,价值判断恐怕是避免不 了的。我想执法人员会充分考虑他的判断所可能引起的各种后果。(魏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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