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鹰:姚明会否成秋菊第二?国家培养不是人身依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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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6月8日8:53 新浪体育沙龙网友 | ||
在国家培养体制下的运动员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受所谓的感情、道义或是责任的束服呢?姚明打官司更象是秋菊打官司。不为别的。只为有个说法。有的专家或是体育人认为这是斗气的行为,希望双方和为贵,这种想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在道理清楚,是非明确的情况下,宽容和和解是明智和豁达的的,但是在道理不清,是非不明的时候,首先要做的不是一团和气,而是讲清道理,分清是非。 因此,无论结局,首先要支持姚明将诉讼进行到底,在权利不明的时候,在权利人是否具有权利都难以区分的时候,权利人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因为此时的放弃,意味着对于奴役企图的变相妥协。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姚明的官司,是将大郅的情绪换了个对象进行发泄。他抗议的不是体育总局(或是篮协)的行为,而是由这种行为带来的相关行为,这样的一种方式,很巧妙地避免了矛盾的计划,而使明辩是非的努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诸如“是否爱国”之类诘问的打压。但是问题的实质是一样的,国家培养的运动员要在多大程度上让渡自己的权利。 在以前、现在,以至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种国家培养的模式在中国体育的大多数领域内都将是一个事实,因此,姚明的官司将具有里程杯的意义,它进一步确认的是运动员个人意识的苏醒。在这个角度而言 反抗的结果虽然难以预料,但是反抗本身不仅对运动员而且对这种培养体制也是有益的。社会总是在不同视角的激荡中前进。听见了不同的声音首先是件好事。 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家的特殊福利(培养),不是恩赐,因为,这种福利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享受这种待遇的条件,他获得这种待遇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决不是说我们不该有感恩的心态,就好象一个为国负伤的战士当然应该感谢国家的抚恤,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国家难道不该给予他们应得的待遇吗?既然是应得的,被给予者在道义上就不该有任何的负罪感,同样,给予者也不见得因为应该的给予而享受任何的道德优势。 其次,国家培养运动员的目的是什么,也许很多人将会理值气壮地回答是为国争光。这是一个动机,但是却绝对不是国家体制的目的。因为如果这是唯一的目的,那么那些不能为国争光的运动员,就没有任何的价值。 运动员从事的是职业,是一种分工,他们之所以从事,是因为他们适合,人们在自己选择、自己适合的领域内实现自我是根本的目的,而国家的培养体制,在制度意义上的目的也不过是提供某种机制,以确保在国度内的,有某种运动天赋的人才获得自我实现的可能。这是一个制度能够成为合理存在的唯一理由。这个合理的关键在于,制度是为人,而不是为利用人而存在。 再次,得到了,就应该回报,这是应该的。但是这种回报是有限度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即使是救命之恩也不能成为让人委身为奴的理由。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是他也是公民,他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不能因为他的运动员身份而被剥夺。这些基本的权利,有一些什么样的内容,显然是有分歧的,但是我想,共识还是应该有的,那就是人身权利,不可侵犯,肖像权是什么权利呢?如果因为姚明受到过国家的恩惠而必须让渡自己的肖像权,那么。试问我们之间的谁又没有受到过国家的恩惠呢,那么我们的肖像权,又如何能够成为一种权利呢。 如果体育部门的一份文件可以让一个运动员丧失肖像权,因为,这名运动员隶属于他或是受过恩惠,那么任何一个教育部门、一所学校是不是都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剥夺学生的权利呢? 任何的让渡,都应该是在尊重双方公民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种前提的体现就是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而颁布没有经过协商的文件,或是引用在对于今天形势无法预见的时候所颁布的合同或是文件,来对运动员的权利进行处分,与其说是要求对于恩情的回报,不如说是对于利益的肆意掠夺。 姚明的出国所引起的纠纷,我想大多数人还记得,篮协对于金钱的要求,不是基于任何的理由,而是基于不满足我的条件就不让你出去的权力。我们也许可以因为某些原因而允许某些人因为贪婪而犯错误,但是不能允许的是 这种贪婪堂皇地一再出现,滥用权力不能成为习惯。因为,这种现象往往会在运用权力的人之间相互启发从而造成一种普遍的扭曲的常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利益虽然经常被提起,被作为无可置疑的理由,但是谁的利益才是国家利益,才更贴进国家利益,却往往是一个含糊不清的问题,如果我们回想以前的大郅风波,我们很难想清楚,究竟是让王参加以练兵为目的的亚运更符合国家利益,还是让中国选手在NBA中打出水平更符合国家利益, 如果篮管中心不让主力参加亚运就是无视国家利益,那么没有派出最强阵容的男排,和许多派出新人练兵的奥运强项岂不都是无视国家利益,希望通过奖牌来粉饰政绩,甚至无视新老交替的时机和规律,究竟是某些人的政治利益还是我们全民族的国家利益呢? 在某些管理者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侵犯被管理者的个人利益时,开口说话甚至都被斥责为邪恶,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国家利益的完美实现,就是体现在每个个体的利益获得最大的保护和实现上,而不是体现在个体利益的牺牲上。 用最时尚的理论来说,国家的利益在于3个代表的落实,那么那些试图通过处分个人权利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机构利益到底是代表什么呢? 如果说,以前的一些做法是时代的错误比如那份文件,那么今天在引用那份文件来为自己辩护,甚至对抗法律,就是一种荒谬的傲慢。所以,我们请姚明坚持,哪怕结果会让他象秋菊一样不知所措,但是这是值得的。为你自己,也为我们大家。(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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