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报:再谈围乙联赛中的局分与小分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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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4月21日12:06 围棋报 | |||
最近媒体报道香港队对围乙联赛的比赛结果提出质疑,认为大分相同比局分的方法不合理,有悖《中国围棋规则》,应该比小分后再比局分。我觉得有问题提出来是一件好事,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规则,理解规则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利于比赛和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有一个观点我以为是首先必须明确的,即在实际执行中必须坚持法大于理的原则。法(规则)本身就是理的体现,坚持法本来就是坚持理;坚持法大于理还因为,对于理不同的人 《中国围棋规则》第二十七条第2款,对"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的成绩规定是"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即可在两者中选一,当然选用那一种应该也必须在比赛前确定,如果不确定比赛就不可能进行。关于总得分的定义,规则中有明确的表述,是含有对手分的;对于总积分虽然无明确说明,但应该也是无疑的,即所谓的场分或大分,"积分编排制"这种赛制就是按积分即场分或大分编排的。即使说规则还是应该写得明确些更好,但这不应影响我们对总积分的认识,对手分就是对手的总积分,如果质疑总积分那对手分也没有了,总得分也没有了,这比赛也没有了。再有,规则中并无"积分制"这一说法,总积分是一个确定的数,比的是其"高低","若相同",规则中并无"再比对手分,最后才比局分"的说法,而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依循环赛顺序"区分,而在前面循环赛条文中的规定是"若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因此按照《中国围棋规则》,这次围乙联赛的结果没有问题。 至于《补充规定》出台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是另一个问题。按照《中国围棋规则》第三十条,比赛前必须有一个"补充规定",以明确包括在"或"中取哪一种等等的具体问题。因此只要它确是在赛前确定的,而当时又没有提出异议,比赛一旦开始,它也就自动合法生效了,因为事后的否定其实也就是在否定自己,否定整个比赛了。 再来说说理:局分是棋手的实际成绩,它的价值是实在的,对手分是对方的成绩,并不是你的成绩,没有实在的价值,因此局分优先并无不合理。4:0与3:1当然是不一样的,足球、排球无不如此。但我这并不是说这次围乙联赛的规定就是完全合理的,当轮次太少时,对手强弱的不平衡的确会影响成绩,因此才出现了引入了对手分,进行修正或弥补的方法。修正的方式有不少,但其合理性也是相对的,比方按总得分有可能出现"小分超大分"的悖理,你输的对手强,并不表明你就能赢弱的,赢棋才是大道理,因此我个人是不喜欢"总得分"的。但26个队只比7轮,也许还是以某种方式把对手分考虑进去为好,例如参照"总得分"的公式把局分修正为"总得局分",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不可能是真正合理的。因为严格地说只有全循环才是真正合理的,减少循环轮次,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弥补,但弥补是相对的,而且是有限度的,从25轮减到了7轮实在是太多了。解决的办法最好是围乙联赛限定参赛队数,如果12个队赛7轮,小分的意义就不大了,现在的规则也就比较合理了。(陈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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