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记者报道,中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在今年一直在紧张的制定新的登山管理办法,已经修改过三四稿,正在报批之中。记者袁祖君还报道,北大山鹰社登山队在出发攀登西藏希夏邦马峰之前曾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人数15人、总保险金额15万元,每人保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7月13日至8月20日。记者报道:该保险公司介绍,由于该项保险的责任是高风险的特殊责任“登山”,保险的费率较高,达到2%,北大共支付保费3000元。更详细的关于该类保险的费率设计尚未见报道。
我们知道,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从“规则设计”上找到原因,类似于北大山鹰社这类遇难的事件,也可以从中找到改善或修订现有规则,以实现减少灾害概率、降低登山风险的目的。并可以推而广之,起到既促进登山科考,又降低登山风险的作用。
从报刊和网站的有关报道中,已经可以看出的规则设计问题可能包括至少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关于登山行业的行业管理规则存在问题。从有关报道看,目前我国是既没有把登山运动中作为一种普遍的民间参与的体育运动与科学考察类行业(产业)建立相关的行业规则,又没有把有关该行业的现行规则予以普及,让社会公众知晓。
其次,行业筹资机制的设计存在问题,特别是缺乏民间机构的筹资机制。北大山鹰社登山队在遭遇山难后无法得到较及时的援助,直接导致的后果表现为,没有通讯器材、没有高山向导、没有救援飞机和救援专用山地车辆,一切都以“日”计算。
第三,社会保险机制对该行业(产业)的风险控制存在问题。登山行业等类似高灾难率的行业灾难虽然无法避免,但是社会保险机制对此类问题的要求则是将有关概率降低到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北大山鹰社的此次山难,在本质上就是灾难发生的概率超过了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平,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批评指责多于理解。
前两个方面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全社会的“规则设计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最好的行业管理法规应当是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其次是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但是在我国,由于全国性的立法机构本身设计的机制导致缺乏足够的立法能力,此类行业管理法规根本就别指望纳入“立法计划”。对于由立法机构委托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我国的行业管理部门历来缺乏足够的立法质量能力。本身就不是立法机构,缺乏相应的机制,怎么能保障所订立的行业管理规则具有足够的降低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呢?民间登山机构屡次山难,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原有的登山管理办法存在缺陷或瑕疵,或者说存在立法质量问题。
我国民间机构的筹资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税制。民间登山机构本身是登山用具产业消费群体的民间组织,需要通过筹资来获得运营经费。提供专业登山设备与装备的厂商需要通过宣传产品来扩大市场。个人、厂商与其他机构向登山行业捐赠(无偿提供)资金、产品、其他服务,在税法体系中如何体现?需要立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相应规则。比如说,民间登山机构如果要求获得厂商捐赠,是否应当首先依据“非盈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建立较完善的财务制度,并按期向行业管理机构、税务部门上报,并向组织成员公布。其次,在税法中是否可以允许厂商在在其当年营业收入的某个幅度范围内,凭有关协议和凭证,将其向民间登山机构捐赠产品的相应成本列入广告费支出,免除相应的流转税;个人与其他机构向行业机构、救援组织捐赠(无偿提供)的资金能否列入其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额。解决了税制问题,就可以逐步解决民间机构、行业机构的筹资能力不足问题。
社会保险机制对登山行业的风险控制问题,从保险费费率设计上肯定存在问题。应当把登山类的险种设计得更加详细。比如:我国境内的各个山峰,在不同季节、不同登山路径、不同装备水平、不同救援水平下,风险水平肯定不同。既然,西藏的希夏邦马峰在夏季灾难概率大,保险费率自然就要高一些;既然北大山鹰社此次登山队的预算经费不足、请不起高山向导、难以得到起码的通讯保障、预测规避灾难的能力不足、发生灾难时的救援水平较低,那么对应的保险费率就要更高一些。通过保险费率的差额水平,来迫使参与者完善自己的筹资能力、通讯保障能力,提高救援水平,降低登山行业的整体行业风险,促进登山产业的发展。针对北大山鹰社此次登山队只为每名成员投保保额仅1万元的问题,建议在登山险中设计最低保额限制,比如说,国家二级登山运动员投保登山险,在攀登6000米以上高峰时,每次投保额不得少于10万元。当然,高山登山的保险费率和最低保险额应当订得高一些,相应的,对北京香山、山东泰山之类不使用缆车的登山险保险费率和最低保险额就可以低得多。通过完善登山险险种的设计,就可以起到既降低行业风险,又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总而言之,登山山难这类问题和许多社会问题一样,都可以从其“规则设计”中所存在的瑕疵发现其发生根源和改善的管理途径。出了事儿再完善规则属于“亡羊补牢”,没出事儿就完善规则属于“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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