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爱字,使得很多事情变得很简单。但是有些事情还是应当有所考虑的,不可以随便完全的以为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就可以随便尽兴而来。常理不是什么时候都是真理,而必须一定遵守,但却不是可以认为它完全的不屑一顾,而去可以无知违悖。
生活中有悖常理的事也是时有发生,对于这种事,我们大可不必太惊异也实在说无可惊异,但是可以评论。比如说,最近说出的梁伏之恋,也应当可以说是一件有悖常理的事,
不妨一评。
应当说,香港梁同志与伏姑娘的一恋,我以为是(当然我不认为我就一定说得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这件事上,双方的考虑显然都是有很大的欠缺的。
在此不想以过多的文字渲染,简言之吧,老梁的表现太自私,不客气的说,是一种非常低级的,带有一种明显私欲的满足和引诱的自私。而伏姑娘,众所周知的原因,她虽然拿金牌很可以,应当说,在世事上,在人情伦理上,在个人幸福和公认的传统道德的以及至少是最简单的与家庭关系以及父母相容的,等等的事理上,最基本的道理方面,我想她还是一个很幼稚的小女孩,也许她不会高兴这样的说法,但这却是事实。
大家都知道,幼稚和理念不成熟的女孩很容易因了成熟男人的诱惑,也或者说是说好听一点的吧,是某种的并不是一定需要的崇拜,而又因自己的考虑并不成熟而堕入这种,实际上到了并不需要多长时间的将来就可以验证并没有多大意思的套子里。
这个简单的道理或者是一种评伦吧就讲于此,见仁见智了。
实际上,这事情就因为因了爱,想如此这般如此那般,怎么样也是一个自己的天地,完全可以不顾及应该考虑的确不可忽视的一些方面,那也是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就这件事情推而广之,退一万步来说,打个也许不太恰当的比如,假如姑娘的父亲因为了有了另外的爱(当然也因为了非常的富有这个基础),而且可以说是一种非常的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不爱的爱(假如这样说,不一定成立),那么他可以休妻(在法律的范围允许以内),再取回一个年仅十八岁或者二十岁的小姑娘为妻,这样的事有没有啊?应该说是有,这在法律上是也是允许的,因为爱嘛,是吧?但是这样行不行啊,能不能这样做啊,不是说一定不能这样做,但是你要考虑一些必不可少的一些问题了,到底是些什么问题呢,我想不用说,是人也会知道。就这么回事,还是一句话,见仁见智吧!
再还说到更实际的一方面,年龄相差如此之大,生活的各方面,比如说一个不可避讳的性的问题上,那么这里不管你承不承认为,都将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一点,老梁心里不是不清楚,岂能这样自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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