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黑哨涉嫌收受黑钱经新华社公开报道后,已经昭然于天下。略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此事肯定是严重违法行为,且九成九已涉嫌犯罪。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面对如此已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究竟是应当由有关部门请求司法介入,还是应当由司法部门依职权主动介入仍然是一团迷雾。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司法部门迄今为止对此事件肯定未曾介入过。若曾已或正在介入的话,那足协一口一个“必要时请求司法介入”,要么就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要么就是雪藏事件的真相。
司法部门无非就是公、检、法、司几家,面对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赤裸裸的“黑钱”贿送,且有“具体金额和交付过程等相关细节”,究竟该由哪家司法部门“介入”,我等百姓不得而知。但想像总不至于是司法局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到法院按民事程序提起诉讼,除非此事属于可由当事人自由处理其权利的民事案件。余下的检察院反贪部门和公安经济案件侦查部门都有查办贿赂案件的职责,只是所管辖的主体不同而已。裁判属何主体,我等仍然不知,也毋庸去知,因为这不是我们的职责,而恰恰是有关司法部门的职责。国家建立司法部门的目的在于追求公平、正义和秩序,为此所赋予司法部门各种职权是让其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好职责,而绝不是推诿扯皮,或等行贿受贿双方自己将口供录好画押,并由“家长”绑押到某家的案板上才能启动“司法介入”程序。
负有特定职责的部门该作为时而不作为就是一种渎职,行政部门因不作为而成为被告的新闻屡见于报端,但极少见到披露司法机关不作为的事件,然而此次“黑哨”风波中的“司法介入”论恰好是一个难得的例证。如果相关部门最终不请求“司法介入”的话,有关司法部门是否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查不处、听之任之呢?
司法机关不是高高在上的大爷,也不是可以搬出来唬人或开脱责任的工具,而是维护公平、秩序与正义的一道屏障。我们的司法机关绝不是坐等着依谁请求而半情半愿的介入,也不是“是否介入还在继续探讨中”。谁都知道,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当事人的家长或其它任何第三者,都没有权利和司法机关在是否介入上、介入途径上以至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上进行“探讨”或讨价还价,谁都不能例外,除非这不是或仍不完全是法治国家。
面对已取得“实破性进展”的证据,面对昭然若揭的犯罪事实,拿着人民俸禄的有关司法部门是否应当主动介入一下,有关司法部门的上级部门是否应当加紧督促一下呢?毕竟这次的“黑哨”事件已远远不是民不告、官不理的民事案件了。(刘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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