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发布了一种令人丧气的论调: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足球裁判的受贿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两类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种是《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是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而足球裁判从事的裁判活动只是业余工作。他们甚至和中国足协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属于这两种犯罪主体的范畴。
果真如此,那就实在太不幸了!但是,即使如陈教授所言,中国足协还是可以处罚受贿的足球裁判的。因为《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足球职业化已经整整7年了。此间,足球裁判引发的争议已经爆发了无数次,但中国足协似乎没有一次真正地给自己的痼疾来上一刀。当中国足协每次虚伪地拿起刀又放下,并抛出一句“你们如果有证据,可以利用法律来解决”时,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要靠中国足协来把中国足球裁判界清理干净可能只会是梦想。
当在足球界发生纠纷时,很多人想到了法律,但是他们却因为我国的许多法律还没有详细到可以为一个越位、一个点球来处罚谁时而大叫无法可依。事实是这样吗?不是。因为我们有《体育法》。在该法中,有关足球纠纷和其它体育纠纷我们都可以找到解决的办法。但是我们许多足球中的纠纷却没有解决,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更尖锐地说就是:执法主体根本不愿意使用应该使用的法律;要不就是那些有权力执法的主体白痴到了不知道有法可依的地步。
说来有点悲哀。7年了,中国足协却一直没有把严重阻碍中国足球发展的裁判也职业化一下!更令人恼火的是,当裁判出现问题,法院无法判罚时,中国足协仍不太当一回事。
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说:“中国足协是在欺骗、是在包庇。”信哉,斯言!(邱江剑)
新浪足球彩票系列短信助您决胜千里!
订中国队与世界杯新闻 国脚动态随时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