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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北京人在广州乘出租车被宰,撰文痛斥,却不写出宰客司机具体姓名,那么广州所有出租车司机就都有嫌疑;假如A国人在C国有此遭遇,却没写于何城何地,那么整个C国的出租车司机的形象就都被糟蹋了。 这是哪来的逻辑? 但这逻辑是根据平安律师答记者问而得出的。该律师说,《足球》的“深圳六球员嫖娼”的文章是泛指深圳平安队球员,所以“人人都有可能是当事人……”其潜台词的意味很明显:没有具体指出球员姓名,就可能对所有球员构成诽谤了。 如此逻辑若能成立,就有好戏可看了。比如某人知道某单位某官是腐败分子,却因种种原因不宜公开指名,只说了“某单位有腐败分子”,结果这单位的领导就跳出来说,这是对本单位名誉的诽谤。 关于被告“资格”之争,是此争讼中另一个相当滑稽的问题。《足球》争取独立的“被告资格”其实还好理解,这叫一人做事一人当。倒是平安律师为何要用一大堆条条道道证明《足球》没有当被告的资格耐人寻味。 从法律上讲,被告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不是可以忽略的问题。只是平安律师抓住是否在工商局注册,尤其是以后广州日报主办”的理由证明《足球》不具备当被告的资格,听上去最古怪不对劲。 以笔者对报业的了解,实在看不出“主办”的字眼有何关键意义。其实“主办”就和“主管”差不多。要是平安律师的这个“被告资格确认法”成立,那么“被告”还可以一直往上追,先是追到广州市宣传部,因为它是《广州日报》的主管,然后再追到中宣部……一直追到追不下去的地步哩。 这事确实有些滑稽,有些古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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