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成绩被取消 登山运动员起诉要求恢复

2017年02月24日09:25 北京晨报
李某等20队员共同将比赛的承办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成绩

  因在登山比赛中取得的团体冠军和个人成绩均被取消,李某等20名队员共同将比赛的承办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成绩并支付30万元奖金等。昨天下午,此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成绩被取消 起诉要求恢复

  2016年5月21日,“第二届中韩明星登山对抗赛暨城俱杯登山对抗赛”在北京顺义的舞彩浅山举行。这场比赛由城市俱乐部杯组织委员会主办,三被告共同承办。32个城市代表队经过角逐,最终由李某等20名原告组成的秦皇岛队取得团体冠军,及女子个人冠军,男子个人亚军。后经审查,组委会以队员李某、石某曾取得运动员等级证书,违反了赛程赛制中关于在体育局注册的运动员不能参赛的规定为由,取消了秦皇岛队的团体成绩及个人成绩。

  原告表示,赛程赛制规定只禁止在体育局注册的运动员以及退役未满三年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根据组委会发布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核声明,审查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信息查询平台。而李某、石某的等级证书查询来源为“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

  运动等级证书代表了运动竞技水平,与选手的身份无关。组委会将取得运动等级证书者视为在体育局的注册运动员,混淆了二者的基本概念。在随后的交涉中,组委会擅自扩大参赛资格限制范围,声称“在体育局注册或有资格认证的运动员不得参赛”,拒绝对认定结果予以纠正。

  此外,组委会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公布取消成绩,并将李某、石某的等级证书等资料公布,对两人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此,被告应恢复原告获得的团体冠军以及个人成绩,支付奖金30万元并向李某、石某公开道歉。

  诉称组委会扩大审查依据

  原告方当庭表示,李某、石某拥有运动等级证书但未在全国运动员注册信息平台注册,组委会擅自扩大审查依据,主观地加上了限制取得等级证书的运动员参赛这一条件。

  被告方指出,本届比赛属于大众体育赛事,因此限制运动员参加。组委会作为主办方有权对参赛运动员资格进行认定,李某和石某获得运动等级证书违反赛程赛制的相关约定。“原告是长期从事跑步的参赛者,如果与一般群众共同参赛,会致使其他群众丧失获得名次和奖金的机会。”

  而组委会公布最终成绩和等级证书,并不是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不存在名誉侵权。此外,原告对裁定结果不服应按照赛制赛程规定请求组委会进行仲裁。代理人还称,原告此次诉讼是为了30万元奖金的利益之争,而非为名誉权。

  该说法遭到原告方的驳斥。原告代理人说,20名原告各有职业,其中还有一个双手截肢的残疾人。他们只是因爱好运动且具备了较高的运动水平。组委会同意原告报名并允许其参赛,是对原告报名资格进行认可。被告未按赛程赛制规定确定原告的比赛名次并给予奖励,构成违约。

  是否系竞技比赛双方起争议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还对此次比赛是否属于竞技体育展开辩论。被告方表示,该比赛虽为推动大众体育发展,但属于竞技体育,而竞技体育不属于合同纠纷。如果单凭本次诉讼就确认冠军归属,势必造成原有冠亚军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此,原告方指出,被告为了表达其取消原告成绩的正当性,反复强调这是一个群众性体育活动,不允许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原告参加,但又反复强调比赛属于具有高度对抗性的专业比赛。其本身对比赛的性质认识不清。庭审最后,双方都同意进行庭外和解。

标签: 运动员登山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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