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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8月26日 16:56 新浪体育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体委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和 《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为严肃赛场 纪律,端正赛风,提高足球竞赛工作质量,培养足球运动员的优 良作风,促进我市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对我市足球比赛的纪 律作如下规定:

  一、成立仲裁委员会

  凡本市足球比赛,均应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市或区、 县足协等3-5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按国家体委下发 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二、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 出示黄牌:

  ⒈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⒉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⒊连续违反规定;

  ⒋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⒌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⒎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不含有同一场比赛)被裁判 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①不是立即出场②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 再为积累数。

  三、罚令出场的犯规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出 示红牌:

  1. 严重犯规;

  2. 犯有暴力行为;

  3. 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拒绝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 包括手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 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拒绝对方向本方球门 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 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

  7.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 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下一 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 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 处罚,则于停止下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一个运动员在全部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 停止该运动员全部比赛资格。

  四、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下)对裁判员、运动员 、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仲裁委员会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有一人打人将扣除总积分的1分,罚款 400元:二人扣3分,罚款800元;三人以上打人,停止该队全部 比赛,罚款2000-5000元:对打人队员由决定停止其若干场以至 全部比赛资格。若停止一年或一年以上比赛资格的裁定须上报大 会主办单位批准。

  五、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含比赛当中)对 裁判员进行侮辱、谩骂、殴打或怂恿、参与、指挥运动员不服从 裁判员的判罚时,仲裁委员会调查属实,报组委会及主办单位给 予通报批评,并报相应市、区、县体委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时给 予罚款500元。情节相当严重者,则应给予更重的处罚。

  六、弃权与罢场:

  1. 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参赛各队在比赛 期间,不得自行决定放弃规定的比赛全部比赛,如某队报名后, 在赛前十天决定不参加,罚款100元;如在赛前十天之内或开赛 后中途放弃规定的比赛,将罚款300-500元。如有极特殊情况, 需经组委会同意批准酌情给予处罚。

  2. 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 此场比赛则以弃权论处。判对方以3:0获胜。

  3. 参赛所有队在赛前,领队必须到场。领队如确有特殊情 况不能到场,必须在赛前通知大会并委派代理领队,否则不得参 加比赛,如超过开赛15分钟,此场比赛则以弃权论处。

  4. 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3:0获胜,如在罢踢 前,对方胜球超过3: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一个队不服从裁 判员的判决无理纠缠,裁判员立即计时,五分钟不开球以罢球论 处。如发生罢踢事件时,仲裁委员会可决定停止该队参加下几场 或全部比赛资格,责令该对领队进行书面检查并罚款2000元。如 坚持错误经组委会上报主办单位停止该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比赛 资格,并通报批评、罚款3000-5000元。

  七、仲裁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纪律规定。裁判 员出示了红牌,赛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报告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 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组委会决定。

  八、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在比赛后应认真 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应到 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比赛有效、成绩不变)。如果 属于明显的原则性的错、漏判,应根据情节轻重,停止1-3场比 赛的裁判工作。

  九、裁判员犯有原则性的错误,群众意见很大,事后又不虚 心听取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仲裁调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 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比赛的裁判称工作。

  十、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时,经裁判组报仲 裁委员会调查属实,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并经组委会报市或区 县体委建议降低其裁判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称号。

  十一、如某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疑义时,可由领队于赛后找 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比赛时间内不与受理)。如对仲裁的答复 不满意,必须写出书面上诉材料交大会组委会并交上诉费500元。 调查结果属实,上诉费全部退回。否则上诉费扣罚。上诉某队在 运动员年龄上,代表资格上以及比赛作弊等,手续要求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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