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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体育特约《体坛导报》记者贾蕾仕报道:记者在追踪吴艳艳上诉的过程中了解到一条“惊人”的消息,中国泳协在向各大新闻媒体下发的处罚决定中“不知有意还是无意”竟然只发布了三条处罚决定而“漏”掉了第四条。 记者从吴艳艳处获悉,广西游泳协会和吴艳艳接到的处罚决定还有第四条:“第四:没收吴艳艳和教练吴纪才从98年起国际比赛奖金。”而此前中国泳协竟然未对外公布此条决定。吴艳艳说:“其他泳协,如上海、江苏等地的泳协都收到了这份处罚“全文”。 吴艳艳介绍“我自98年来参加的比赛有九八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亚运会、世界短池游泳系列赛和亚运会等国际比赛。”记者问她比赛奖金共有多少呢?她说:“我还没拿到过这些奖金,也不知道有多少,但我们的奖金加在一起应该有十万左右吧。”因此很有可能吴艳艳这两年是在“白打工”。不论她是穿着印有“中国”的泳衣还是战胜了多少国外名将,都帮不了她的忙。 至于为什么中国泳协要传给各大媒体一份“表里不一”的处罚决定,据记者采访的许多人分析均认为这不是疏忽造成的,而是其中一定有“诈”,吴艳艳认为“这是他们理亏了。” 现在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疏忽”是如何造成的而是中国泳协有没有权力作出“没收”的决定。 记者采访了一位法律界人士,请他介绍了一下“没收”一词的法律解释。他说:“根据<行政处罚法>没收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比如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烟草局等,其他单位是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的。中国泳协是一个民间团体,它没权力作出没收的决定。” 当记者告知这位法界人士吴艳艳的详细情况时,他说:“没收一般是指没收非法所得,还包括占道经营等等。”如此看来,莫非在中国泳协的眼中吴艳艳参加国际比赛所得的奖金也是“非法所得”? 他还介绍说:“作出“没收”处罚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其中包括听证、申诉、决定和复议等程序这个决定才能生效的。因此无论从那一方面说这一决定都是无效的,首先这个主体就不符合。而且没收的权限还有规定,那一级的行政部门作出多少资金内的处罚都有法律规定,很难想象一个中国泳协就能有没收十几万的权利” 他说:“这一处罚决定已经侵犯了吴艳艳本人的荣誉权、名誉权和个人权利,可以就这三方面提起诉讼。”特别是侵犯荣誉权,因为九八年的世界游泳锦标赛是国际泳联的一项赛事,并非中国泳协,在国际泳联没有取消她冠军资格的前提下,中国泳协的处罚将吴艳艳在国际比赛株连在内,对吴艳艳极为不公,她也强调:“这个处罚决定是绝对不公平的。” 中国泳协的处罚决定从内容到发布都给人留下了太多疑问,记者问她将在何处提起上诉,她说:“应该是在北京,因为泳协的所在地是在北京。” 现在吴艳艳已经走上了漫长的“上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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