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福利彩票50万元大奖的k女士,不愿对外披露自己的真实姓名。有人提出,买彩票获大奖依法纳税后,个人财产隐私权理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有很多彩民认为,大奖的钱是他们出的,他们应该有知情权,以利于监督。
主持人本报记者梁彦军
特邀嘉宾
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教授)
彭雪峰(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
郑顺炎(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
顾矾(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中奖者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而且其隐私权优先于彩民的知情权。
彭雪峰:对于这个事情,我有两点看法:一是中奖者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二是其隐私权优先于彩民的知情权。彩民的知情权的范围应当是关心彩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彩票活动的规则及摇奖过程等事项,而不能无端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危害公民的隐私权。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现在更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私人活动、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在文字上没有隐私权这种提法,但是很多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宪法》中将公民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刑法》中则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规定,这都是相关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直接提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禁止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上述法律均说明,公民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内容则包括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以及个人资料等内容。对于彩票中奖者来说,有关其身份的情况属于其个人资料,除非其自愿对外披露,否则即应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投注人的知情权范围只是有权获悉彩票的规则以及最终结果产生的过程。
郑顺炎:作为一般投注人,他有知情权,但是即使是知情权,也有个权利范围。投注人的知情权范围只是有权获悉彩票的规则以及最终结果产生的过程。也就是说,知情权中的这个“情”,是指中奖的标准(如中奖号码),而不是中奖人的身份。投注人了解摇奖过程并知道中奖号码就足以保障他正确判断自己有没有中奖以及中奖结果的产生是否公正。至于中奖人是谁,与他的权利保障无关,超出了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至于中奖人,其中奖事项本身可以构成隐私权,因为此事项对他的生活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个事项不适当地公开,可能会给他带来包括人身和财产在内的重大损害。
就彩票活动组织者而言,面临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他必须依法行事,其二,他应当制定出合理公正的游戏规则。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律并没有要求他必须公开中奖人的详细姓名或地址。组织者的操守义务是保证中奖结果的公正性,而这个公正的实体结果是通过预先确定的摇奖程序和透明度的摇奖过程来保障的。如果彩票活动参加者质疑中奖人的真实性,其实是质疑中奖结果产生的公正性。这种质疑依靠公布中奖人身份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根本性的问题是树立彩票组织者的公信力和廉洁性。而这应当通过从摇奖程序的公平合理性和摇奖过程的透明度来解决。
从社会角度来看,满足某些人的好奇心理而侵犯他人的正当隐私是不正当的。中奖人隐私权远大于所谓的没有意义的“知情权”。当然,其他法律对这种隐私是有限制的。美国新泽西州法律规定,得奖名单必须报到财政部的电子系统,由财政部将中奖人的身份与某类信用记录不佳人士的名单进行核对,发现重合者将从中扣除有关款项。在我国,有些法律也同样可以适用,例如司法机关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有关名单。例如,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来历不明的财产是博彩所得,那么,应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要求,组织者应当提供核对名单。
中奖人的隐私权与广大参与者的知情权,看起来有“摩擦”,但是,实际上是擦肩而过,并不冲突。
吴志攀:中奖人的隐私权与广大参与者的知情权,看起来有“摩擦”,但是,实际上是擦肩而过,并不冲突。彩票参与大众的知情权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知情权的范围主要是参与者合法利益被保护的程序与具体行动让参与者看得见,听得着。所以,知情权的范围就要使参与者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彩票抽奖
过程中进行。
所谓“公平”,就是所有参加者的抽奖机会是平等的;所谓“公正”是指抽奖的程序是正当的;所谓“公开”是指抽奖的过程是透明的。基于这样的原则,参与者应该知道自己是否中奖?抽奖程序是否符合三公原则?中奖者的号码是多少?这个号码背后代表的是张三或李四,并不重要。因为如果自己没有中奖,某个人抽的号码中了奖,这个具体的人是张三或李四的差别,对没有中奖的人并没有差别;有差别的只是别人抽的号码中了奖,自己抽的号码没有中奖。
基于上述分析,只要彩票活动的组织机构做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它就会具有社会的公信力,有了公信力参与的大众就会感到自己获得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对待。同样的例子,可以在文物拍卖场看到。文物拍卖也是公开进行的,参加拍卖人竞拍的机会是公平的,拍卖的程序是公正的。所不同之处是,拍卖的参加者自己可以选择获得文物,而彩票参与者是不能选择中奖的。相同之处是,获得文物者与彩票中奖者都是以号码代表个人的。在拍卖场中,文物最终拍卖给了谁,参加拍卖的人并不知道,拍卖的组织者也不能公布他的姓名,只公布其最后举牌者的号码,而号码背后真正买主是保密的。也许参与者都想知道谁获得了文物,但是,他们没有权利知道,除非获得文物的本人自己同意披露他的姓名。在拍卖场上,重要的是最后获得文物者是三公原则的结果,而不是反过来,以结果来证明三公原则的存在。如果那样,就会出现,拍给了张三就是公平的,拍给了李四就是不公平的情况了。
如果说彩票活动的部分参与者希望知道具体是谁中了奖,对他们来说既没有好处,也没有坏处。所以,中奖人具体是谁与参与者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说有关系的话,就又回到了三公原则,具体获奖者是否是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情况下获奖?
所以,我的观点是,彩票组织者应该尊重中奖者的个人财富的隐私权,对外公布中奖者的个人情况,应该以他或她同意或自愿披露的内容为范围。
彩民有权知晓彩票的整个发行过程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彩票发行规则进行。
陈欣新:这一案例涉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问题。目前在中国,发行彩票属于政府严格规制的事项,彩票发行基本上是政府行为。作为“彩民”,有权知晓彩票的整个发行过程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彩票发行规则进行。公众也有权知道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舞弊、贪污、挪用等非法行为。上述知情权是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公布中奖者姓名及真实身份的主要依据。只有公布这些信息,才能使公众有可能监督彩票发行工作。中奖者的真实身份与彩票发行的过程是否合法存在关联性。例如,按彩票发行规则,一些“关系人”是“禁入”的,公布中奖者真实身份才有利于公众对中奖者是否违反“禁入”规则进行监督。
从另一角度讲,中奖者的隐私权也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偶然所得”也是合法的财产收入,财产所有者有权不透露自己的财产状况。考虑到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及国民的素质情况,中奖者会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和许多烦恼及忧虑,所以几乎所有的中奖者都不约而同地要求不公开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绝不是偶然的,背后存在深层的社会背景。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从中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人权及法治原则出发,进行权衡,才能有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案。
当然,彩民与彩票发行机关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合同关系,彩民购买彩票以后,已经履行完毕其义务,故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其要约采取恰当的方式(即符合彩票发行规则、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履行要约中的承诺,其中就包括彩票发行机构应该提供充要的证据使彩民相信彩票发行过程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但是彩票发行机关履行这一义务,还涉及善意第三人(中奖者)的利益,所以彩民不能仅以合同上的约定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顾矾:关于个人中奖的身份披露问题,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法,现在基本采取尊重中奖者个人意愿的做法。希望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提高和保障彩票发行的公信力,解决相关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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