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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发生在江门的山东游泳队部分队员殴打女裁判陈夏事件又有新进展。今天上午,游泳国家级裁判陈夏在事件发生地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法律诉讼,正式起诉付勇、金浩、武青、柳子谦4名运动员。 在今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宣布原告诉被告人身侵权一案,根据事件的性质改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庭调查阶段一开始,双方律师就事发当晚的过程向法官出示各自调查的结果。 接着,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律师认为是4个被告共同造成原告身上的伤害,根据江门、上海两地的医院门诊病历,原告身上所受的伤害是头颅外伤综合症,广泛性的软组织损伤。 被告律师则认为,只有一个被告打了原告,而且原告出示的门诊病历前后不符,只能确认事发当晚在江门门诊的病历。被告律师称,根据他们调查的证据显示,事发当日,山东队4名运动员其中3人在走向检录处时是有过激行为,但到达检录处时情绪已受到控制,根本没有走近陈身旁,因此不存在打人的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另一律师称,打人的柳子谦是因为看见山东队一队员的眼镜被打掉才激动起来的,向陈踢了一脚,随即被人拉开。而陈在江门看病的费用只不过30多元,与其索赔的费用相去甚远。 随后,被告出示了一盘复制于广东电视台的录像带,但该录像摄于事发后,打人的运动员已离开现场,故不能成为证据。 下午2时45分开庭不久,法官向双方律师出示法庭调查证据,其中较有力的证据来自事发当晚在现场值勤的一名江门市公安局干警。这名干警称,当时他所站的位置离事发现场不到5米,场面很混乱,他看到原告被人打倒在地,其余几人还冲上去踢打。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争辩激烈:被告出示的第一个证据来自某某日报,说该报报道的打人者只一人而不是4个人。原告律师笑称,要是报纸登的新闻也可以作为证据,那我手上有20多份报纸,上面都写着当时4个运动员打人,那你承认不?双方律师在庭上你抗议我恶意诽谤,我指责你要求苛刻,你称我没有医疗常识,我说你不懂法律……(南方日报江门12月26日电 本报记者文建华 戴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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