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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高层呼吁修改《刑法》 完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3月04日20: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高鹏、杨明)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司长史康成4日说,目前我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存在漏洞,突出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和条款,致使在体育运动中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使用和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难以得到有力惩罚,因此他建议修改《刑法》,完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史康成曾任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人,长期奋战在反兴奋剂斗争第一线。他当天在全国政协体育界别小组讨论上发言时说,尽管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伤害的刑事责任。但是,《条例》与《刑法》的现行规定难以衔接,使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存在罪名认定上的困难。

  据史康成介绍,《条例》颁布六年来,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时有发生,因对他人使用兴奋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却从未发生。

  史康成表示,体育主管部门和兴奋剂检查人员没有搜查、查封、扣押违禁物品的行政强制权,也没有讯问涉案人员的刑事侦查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调查取证,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如果不把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司法机关就难以介入反兴奋剂工作,就难以从源头上彻查使用兴奋剂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必要修订刑法,实现司法介入。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有关于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史康成认为,可以这条规定为参照,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定罪量刑。

  他说:“体育运动中的服用兴奋剂问题,是现代社会中滥用毒品问题的一部分,修订刑法,发挥刑罚的威慑和矫正作用,打击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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