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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法律顾问答疑:于芬无权要求公开财务账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23: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 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进行说明。会上,游泳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邓群律师出示了于芬从银行提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奖金的相关单据复印件以及代领人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还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疑问一:于芬多次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账目,她的要求合理吗?

  回答:从法律上讲,公民没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账目,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于芬对游泳中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请求对相关账目审计,由审计部门作出认定。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即便是司法部门查处违法犯罪,也不得向社会公开涉及到的财务账目。财务账目问题只能由具有法律资质的部门作出认定,其他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向社会公布财务账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疑问二:于芬在检举信中举报周继红贪污,中心在此进行于芬的奖金发放说明,是一回事吗?

  回答:贪污属于刑事犯罪,这和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公开财务账目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游泳中心不是于芬举报的对象,但是有义务协助检察机关调查。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于芬举报的周继红贪污,属于刑事犯罪,应当通过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过程解决。依照法律,这不应该由总局监察局作出裁决。总局监察局虽然可以接受举报,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一旦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和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

  总局监察局如果发现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实,可以直接回复举报人。如果举报人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侦查。

  总局监察局调查结果是周继红没问题,已经向于芬通报了情况。

  目前来看,于芬的举报缺乏证据,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誉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及诬陷。

  疑问三:于芬之前说,代领人之一吉勇否认曾经代领,是不是有人冒领了她的奖金?

  回答: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其中四人已经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者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本人,而于芬自己却说没拿到钱,那么她就应该去查这五个人是否存在侵占,而从游泳中心这里代领奖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从严格财务手续讲,今后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悉尼奥运会的奖金,是由他人代领的存折,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经过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可以说,除了她本人并且出示有效身份证,其他人是无法从银行取款的,这也证明,代领人确实将存折交给了于芬。

  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吉勇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司机,中心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这里有司法机关提供的笔迹鉴定书。

  疑问四:游泳中心为什么在事情过了这么久后才有回应?

  回答: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认真负责的态度,中心要对社会有一个交代。在于芬举报之后,中心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核实了解情况,去银行对账,申请司法鉴定并且等待鉴定结果,这些都需要时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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