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1月17日消息,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今天正式就于芬奖金事件做出官方说明,除了认定于芬一共应获得261325.5元,而非上百万元之外。更关键的是引用司法鉴定,证明代领事实的存在。
早在本月初,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就于芬问题曾发表过四点说明,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今天游泳中心主任李桦重申了这一点。
对此于芬曾表示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人的奖金,并称有位叫吉勇的代领人明确告诉自己,从来没有代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的证明来说明这一点。于芬还称吉勇到游泳中心查对过,确实看到了签名,但只是复印件;但肯定没有从游泳中心领任何钱,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
游泳中心主任在今天的通气会上,对于芬的质疑进行了回应,最有力的证据是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已经征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机关鉴定,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2000年前后一共代领了13390元。”
司法鉴定书的出示也是本次于芬事件第一次出现司法介入,拥有绝对的法律效力,那么吉勇代领四笔奖金的事实是无误的,如果于芬所说是实,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吉勇本人在撒谎。
至于其他代领人,分别是一位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形式为存折;另外三人以及吉勇一共领取了34208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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