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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奥广告明确审查标准 非商业用奥标不得相邻广告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09:3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袁国礼)市工商局昨天明确涉奥广告审查标准,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简称奥标)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工商局表示,奥标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它们对奥标享有专有权。工商执法人员将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涉奥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依法从严处理侵权广告。

  市工商局还表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宣传奥运会使用奥标是非商业使用,但如果企业赞助组织迎奥运活动,并在活动中出现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就属于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奥标。企业尤其是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同业竞争者或北京奥组委赞助商的同业竞争者在使用奥标的公益广告中具名,属于为潜在商业目的而使用奥标的侵权行为。

  -附件

  广告侵权奥标的3种情况

  1.一些广告中出现五环图案标志,奥运会会徽,奥林匹克格言“更快 更高 更强”,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形象等相关内容。

  2.一些企业发布所谓的公益广告,以奥运会倒计时内容出现,“距奥运会开幕还有XX天”的广告语旁出现企业名称。广告中出现五环标志、“为奥运添彩”、“迎奥运”等宣传内容,看似公益广告,实际上有企业冠名,属于有潜在商业目的。

  3.一些企业利用与奥运合作伙伴企业有合作或销售关系,在广告中出现奥运合作伙伴企业与奥运会相关的组合标志,间接暗示该企业与奥运会的关系,同样涉嫌违规。

  使用奥标需注意4点

  1.奥标权利人享有奥标专有权。

  2.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在广告中使用。

  3.即使取得了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标时,也应与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4.签订了许可合同,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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