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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形象做广告被诉 奥运保护包括场馆形象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11:4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鹏)面对近日企业使用国家体育场(“鸟巢”)形象做广告,是否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争论,前天,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在“鸟巢”中标之初,该公司已经和相关部门签署协议,“鸟巢”的形象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两家汽车企业被诉

  据之前媒体报道,作为“鸟巢”的业主方———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日前将10余家企业告上法庭,因为这些企业刊登户外广告和做影视广告时,使用“鸟巢”建筑形象为背景,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索赔金额超4000万元。

  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前天透露,被起诉的只有两家汽车企业,并没有之前报道的10余家,累计金额也没达到4000万。至于索赔金额是如何得出的,他坦言,国内并没有先例作为参考,但是他们综合了对方的广告效应和收益,并且也参考了国外案例进行了评估。

  本周双方将进行首次协商

  据介绍,之前双方态度都很积极,通过传真、电话等进行沟通。但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并未撤诉,本周内三家企业将进行第一轮的面对面协商。

  保护“鸟巢”形象写进合同

  使用奥运场馆形象是否侵犯奥林匹克

知识产权?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

  但奥组委法律部有关人员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政府承诺履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包括奥运会场馆形象在内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管理范畴。根据国际奥委会要求和奥运会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及许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合作伙伴、特许生产企业、新闻机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本届奥运会场馆形象进行商业和非商业的使用。而国家体育场也在保护范畴。

  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说,“鸟巢”是具有显著性的奥运建筑,其实在中标之初,就已经在合同中明确,“鸟巢”的形象是受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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