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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被侵犯羽坛名将董炯胜诉 被告需公开道歉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0:48  中国体育报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羽毛球名将董炯,状告深圳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安贞华联等7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一案。法院在审理案情后认为:深圳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提前终结了和董炯的代言人合同后,仍继续销售带有董炯肖像和签名的羽毛球拍,侵犯了其肖像权;北辰购物中心、安贞华联等经销厂家在经销该产品的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义务,销售侵犯别人肖像权的羽毛球拍,也需向董炯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法院判定7家被告向董炯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251850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2006年7月,董炯一纸诉状将上述7家告上法庭,理由就是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深圳维尔胜公司以赢利为目的,未经他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他的肖像和签名,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场及东南亚地区的国家销售上述产品,甚至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董炯认为自己作为羽毛球世界冠军,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而7家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肖像、签名印在羽毛球拍上进行销售,这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要求7家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补偿等费用126万元。被告之一的深圳维尔胜体育用品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曾经和董炯签过代言合同,合同期限是2001年12月31日至2003年的12月31日,但由于当时销售情况不好,致使一部分在合同期内生产的羽毛球拍没有销售出去。根据国际惯例,即使和代言人的和约终止后,这些羽毛球拍在合理的期限内是可以继续销售的。

  一位经济法方面的律师告诉记者,本案被告深圳维尔胜公司在超过原、被告双方约定期限内,在产品销售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行为,属于对董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在辩词中所说的“国际惯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北辰购物中心、安贞华联等六家经销商在销售维尔胜羽毛球产品的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维尔胜羽毛球产品已无权继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产品,同样对董炯构成侵权,也须对此向董炯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此判决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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