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冬梅等追加火车头体工队为被告 提供假证据是主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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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0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联合体北京电(实习生 刘淼尧)昨天,女弟子状告王德显一案在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再次进行了证据交换,尽管王德显仍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但原告方艾冬梅等人一方再出惊人之举,他们向法庭提出申请追加诉讼主体,追加火车头体工队和王德显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这就意味着,艾冬梅等人最终决定要将火车头体工队也告上法庭。 据了解,目前这一申请还需得到法院方面的批准,预计法院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对
这一诉讼的原因,原告方律师吕君在法庭上表示:1999年5月至2006年6月期间,火车头体工队在未经艾冬梅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权益交给王德显处理,王德显又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属于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冒领行为,因此,火车头体工队和王德显构成共同侵权罪。同时又因火车头体工队将上述款项交给王德显之后不履行监管权,监督王德显将款项交给其所有人,导致王德显给艾冬梅等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为此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之所以不在一开始就将火车头体工队告上法庭,吕律师在证据交换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因为考虑到三名运动员还隶属于火车头体工队,而且他们的脚伤还没有解决,所以决定不提起诉讼。但是让我们无法容忍的是体工队一直在为王德显出示假证据。同时,由于火车头体工队一直在为王德显出示假证据,这对我们非常不利,所以我们必须要追加体工队为共同被告,被告是不可能为自己作证的,这样他们的假证据就不具有证明力了。 既然火车头方面成为被告可以让被告方的证据失去证明力,那么是不是火车头给原告方出具的证明也失去了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吕律师表示:由于之前取证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碍,所以其实火车头方面提供的证据对他们意义并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