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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鼓励个人投资体育赛事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0:55 中国体育报

  本报讯新修订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6年1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办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办法》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支持体育竞赛”。原《办法》规定,“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这种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竞赛实
行“管办合一”,主办权过于集中的模式,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也不利于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

  《办法》还根据北京市体育竞赛活动数量大、类型多、情况复杂的实际,规定本市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体育局负责审批管理规格高、影响大和区、县体育局难以管理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区、县体育局负责审批本区、县举办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其他体育竞赛由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举办竞赛所在区、县的体育局实施登记管理,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同时《办法》还规定:“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对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规定提倡主办者投保与体育竞赛安全有关的险种,如公众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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