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杰案件蹊跷遭质疑 法学专家称法律层面没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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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25 济南时报 | |||||||||
孙英杰案件判决后,不少人对整个案件进展提出了诸多疑问:为何于海江会这么痛快地承认下药;孙英杰为何只提出名誉侵权之诉而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孙英杰能以法院的判决洗清自己的“冤屈”,改变田协处罚吗?面对种种疑惑,民诉法和刑法专家给出的结论是:孙英杰一案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不合理之处。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于君律师表示,民事侵权案件角度与刑
在很多读者看来,“下药”对运动员来讲,应该是构成伤害的,难道公安局就不应该介入调查吗?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表示,构不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看于海江的主观故意,像他所说只是因为“崇拜”,是一种善意,则不构成刑事伤害的要件。而且服用兴奋剂对人体的伤害无法衡量,很难鉴定出来。因此即便孙英杰提起刑事自诉,也只能以诽谤等罪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能以人身伤害来起诉,如果孙英杰没有要求就更不能追究。 那么法院的判决会不会更改田协的禁赛处罚呢?于君律师表示,田协是行业自律组织,有处罚权利。因此,田协可以参考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自行处罚。田协可能不会考虑孙英杰服用兴奋剂是主观故意还是被动地服用,而只依据服用兴奋剂的违规事实来进行处罚。(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