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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杰案件蹊跷遭质疑 法学专家称法律层面没问题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25 济南时报

  孙英杰案件判决后,不少人对整个案件进展提出了诸多疑问:为何于海江会这么痛快地承认下药;孙英杰为何只提出名誉侵权之诉而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孙英杰能以法院的判决洗清自己的“冤屈”,改变田协处罚吗?面对种种疑惑,民诉法和刑法专家给出的结论是:孙英杰一案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不合理之处。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于君律师表示,民事侵权案件角度与刑
事案件不同,如果侵权事实原告、被告双方都认可,又没有其他事实作证原告被告都认可的侵权事实是假的,是双方串通后进行恶意诉讼,那么法院只能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进行判决。除非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大和检察院或者法院自己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否则大家只能对案件进行关注,或者见仁见智地分析在厕所里能否捡到药物、正常人会不会服用等问题,但这些已经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有些读者提问:给孙英杰下药是不是应该构成刑事责任,孙英杰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法院应不应该受理。于君律师解释说,对于孙英杰来说,因服药产生的受处罚的后果可能比服药本身的伤害更重,因此她提起名誉权之诉在法理层面没有问题。

  在很多读者看来,“下药”对运动员来讲,应该是构成伤害的,难道公安局就不应该介入调查吗?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表示,构不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看于海江的主观故意,像他所说只是因为“崇拜”,是一种善意,则不构成刑事伤害的要件。而且服用兴奋剂对人体的伤害无法衡量,很难鉴定出来。因此即便孙英杰提起刑事自诉,也只能以诽谤等罪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能以人身伤害来起诉,如果孙英杰没有要求就更不能追究。

  那么法院的判决会不会更改田协的禁赛处罚呢?于君律师表示,田协是行业自律组织,有处罚权利。因此,田协可以参考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自行处罚。田协可能不会考虑孙英杰服用兴奋剂是主观故意还是被动地服用,而只依据服用兴奋剂的违规事实来进行处罚。(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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