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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杰案件蹊跷遭质疑 法学专家称法律层面没问题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6:24 北京晚报

  

孙英杰案件蹊跷遭质疑法学专家称法律层面没问题

  孙英杰案件判决后,读者纷纷给本报打来电话,提出了自己对整个案件进展中的诸多疑问:为何于江海会这么痛快地承认下药;孙英杰为何只提出名誉侵权之诉而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孙英杰能以法院的判决洗清自己的“冤屈”,改变田协处罚吗?带着读者的种种疑惑,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民诉法和刑法专家,结论是:孙英杰一案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不
合理之处。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于君律师表示,民事侵权案件角度与刑事案件不同,如果侵权事实原告、被告双方都认可,又没有其他事实作证原告被告都认可的侵权事实是假的,是双方串通后进行恶意诉讼,那么法院只能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进行判决。除非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大和检察院或者法院自己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否则大家只能对案件进行关注,或者见仁见智地分析在厕所里能否捡到药物、正常人会不会服用等问题,但这些已经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有些读者提问:给孙英杰下药是不是应该构成刑事责任,孙英杰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法院应不应该受理。于君律师解释说,对于孙英杰来说,因服药产生的受处罚的后果可能比服药本身的伤害更重,因此她提起名誉权之诉在法理层面没有问题。

  在很多读者看来,“下药”对运动员来讲,应该是构成伤害的,难道公安局就不应该介入调查吗?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表示,构不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看于江海的主观故意,像他所说只是因为“崇拜”,是一种善意,则不构成刑事伤害的要件。而且服用兴奋剂对人体的伤害无法衡量,很难鉴定出来。因此即便孙英杰提起刑事自诉,也只能以诽谤等罪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能以人身伤害来起诉,如果孙英杰没有要求就更不能追究。

  那么法院的判决会不会更改田协的禁赛处罚呢?于君律师表示,田协是行业自律组织,有处罚权利。因此,田协可以参考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自行处罚。田协可能不会考虑孙英杰服用兴奋剂是主观故意还是被动地服用,而只依据服用兴奋剂的违规事实来进行处罚。本报记者孙莹 链接:相关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一位官员称,孙英杰的情况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中的有关规定:

  10·5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缩减禁赛期

  无过错和无疏忽

  个人案件中,如果运动员能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则将免除该禁赛期。作为取消禁赛罚期的条件,运动员必须举证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

  如在此类违规的个人案件中,运动员能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则可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运动员也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条例》特别指出,该条款仅对那些确实特殊的情况有影响,对绝大多数案件是不适用的。

  在举例说明中,《条例》称,如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完全免除对运动员的处罚。因为运动员应对其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也应对受其委托、可接触其食品或饮料的人的行为负责。

  但《条例》也说,视某个特殊案件的特定事实而定,对上述情况有可能基于“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而缩减禁赛罚期。

  《条例》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兼顾了两种反兴奋剂组织的主张———一种是主张这种特殊情况极其罕见或根本就不存在;另一种是强调种种其他因素。

  中国反兴奋剂委员会有关人员认为,孙英杰的个案大概符合“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的情况而可能缩短禁赛期。具体如何认定以及判罚应该由中国田径协会决定。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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