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孙英杰减刑? 有例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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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26 体坛周报 | |||||||||
本报综合报道 按国际惯例,孙英杰赢了官司,能否避免处罚?《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对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缩减禁赛期,有明确规定。 1、无过错和无疏忽 在“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个人案件中,如果运动员能证明自己对
2、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 如在此类违规的个人案件中,运动员能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则可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运动员也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官员、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综合处处长赵健认为,孙英杰的个案应该属于第二种,即“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的情况。 看起来,孙英杰符合“缩减禁赛期”的条件。但《条例》同时也规定,如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完全免除对运动员的处罚。因为运动员应对其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也应对受其委托、可接触其食品或饮料的人们的行为负责。 于海江是否属于“有关的其他人”?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影响?赵健也认为,法院判决和田协的处罚,这是两回事。按惯例,法院的判决不应成为对兴奋剂事件量刑的依据。 |